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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7日

  (2021)浙0502民初3373号

  吴昌耀: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373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吴昌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吴昌耀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383号

  吴兴刘磊烧烤店: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383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吴兴刘磊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吴兴刘磊烧烤店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388号

  吴兴政贤小吃店: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38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吴兴政贤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吴兴政贤小吃店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574号

  叶晓晖: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LPR的1.5倍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结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271号

  徐小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良诉被告徐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支付货款20万元,按银行LPR的1.5倍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14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破1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裁定受理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后经两管理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对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骏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弘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唐韵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联合管理人。

  上述七家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孝源村新奇世界展示中心一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1826722764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745号

  程航:原告史磊与被告程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程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史磊货款43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643号

  金明扬:本院受理原告柴冬太与被告金明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金明扬支付原告柴冬太工资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明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152号

  陈海平:本院受理原告盛菲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0000元人民币。二、诉讼费以及贵院所需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26号

  本院根据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锦泰车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兰溪市锦泰车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锦泰车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兰溪市锦泰车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联系电话:13735672342,联系人:邵华斌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向管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受疫情影响,人员不易大规模聚集,原则上进行线上申报,请各位债权人理解并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锦泰车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兰溪市锦泰车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召开,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27号

  本院根据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锦恒链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兰溪市锦恒链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锦恒链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兰溪市锦恒链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联系电话:13735672342,联系人:邵华斌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向管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受疫情影响,人员不易大规模聚集,原则上进行线上申报,请各位债权人理解并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锦恒链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兰溪市锦恒链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召开,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28号

  本院根据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联系电话:13735672342,联系人:邵华斌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向管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受疫情影响,人员不易大规模聚集,原则上进行线上申报,请各位债权人理解并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召开,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29号

  本院根据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联系电话:13735672342,联系人:邵华斌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向管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受疫情影响,人员不易大规模聚集,原则上进行线上申报,请各位债权人理解并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召开,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0号

  本院根据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联系电话:13735672342,联系人:邵华斌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向管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受疫情影响,人员不易大规模聚集,原则上进行线上申报,请各位债权人理解并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14时50分召开,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1号

  本院根据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联系电话:13735672342,联系人:邵华斌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向管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受疫情影响,人员不易大规模聚集,原则上进行线上申报,请各位债权人理解并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15时20分召开,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办公系统”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39号

  叶呈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顾华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呈更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20394.42元(其中本金98800元、截至2021年4月26日利息21452.59元、其他费用141.83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被告顾华荣对叶呈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挺峰、人民陪审员陈富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路桥区司法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965号

  林礼滨:本院受理牛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47号

  台州集聚区洪喜贸易经营部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大明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12646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722号

  吕伟江:本院受理原告于文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伟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于文卓借款23500元。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伟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748号

  杨亦芳: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杨亦芳支付原告曹建平货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1250元(已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止,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7-27 2 2021年07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