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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8日

  (2021)浙0303破26号

  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据黄文权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青青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系人:陶宏桥0577-88699006,施小旋13757720722,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担任管理人。温州市青青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青青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青青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青青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青青电器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258号

  陈显进:本院受理原告伍秀勇与被告陈显进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催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了温州嘉陆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9100004132091556,出票日期2021年1月12日,票面金额3000元,出票人温州嘉陆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浙0324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嘉陆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659号

  袁金源:本院受理原告姚明富诉被告袁金源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2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金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姚明富借款50000元;二、被告袁金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姚明富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袁金源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袁金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231号

  杨金娣:本院受理原告伍粉才与被告杨金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10时4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22号

  我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浙0781破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鸿胜铝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且严重资不抵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19)浙0781破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鸿胜铝业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248号

  永康市荣君户外休闲用品厂、程美君: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旺鑫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永康市荣君户外休闲用品厂、程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永康市荣君户外休闲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旺鑫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4312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永康市荣君户外休闲用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程美君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旺鑫塑料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合计539元,由被告永康市荣君户外休闲用品厂、程美君负担,其中100元已预交,剩余4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3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路31号,联系电话:朱律师1826797911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52号

  许方长:本院受理原告杜美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5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方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美娟货款678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46元,由被告许方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139号

  王冬安: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1956元及利息(按1.5%从2019年2月25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582号

  陈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周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305号

  钟银仙:本院受理原告钟红武诉钟银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933号

  义乌市荣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平诉你与郑香荣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9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724号

  何雪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7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信用卡欠款14600.44元及律师费损失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77号

  叶琴红(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0365):本院受理原告应伶聪诉被告叶琴红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琴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伶聪代偿款人民币199644.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9644.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04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叶琴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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