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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4日

  (2021)浙0281民初6547号  苏冬欣(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5****3517)、宁波达圆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李佳明与被告宁波达圆传媒有限公司、苏冬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费用9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宁波达圆传媒有限公司、苏冬欣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23号  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7月2日裁定受理其申请绍兴柯桥远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柯桥远通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柯桥远通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8日(含18日)前,向绍兴柯桥远通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楼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4;联系人:林骥、王子文;联系电话:15257422013、1565788603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末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柯桥远通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柯桥远通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柯桥远通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决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3647号  钟立国、郝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立国、郝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3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0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82号  廖彬、赖惠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彬、赖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779号  王益江、吴曼曼、顾竟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益江、吴曼曼、顾竟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880号  万敏、沙锰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敏、沙锰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644号  张果琼、林再光、林清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果琼、林再光、林清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4230号  蒋金顺:本院受理原告朱南衡与被告蒋金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蒋金顺立即支付原告朱南衡纸箱货款11167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贞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红梅、张雪江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民初46号  肖辉薏:本院受理原告赵成文与被告青岛拜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肖辉薏、嘉善县西塘洲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益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材料。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初47号  肖辉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益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拜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肖辉薏、嘉善县西塘洲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赵成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材料,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188号  陈金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陈金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210号  陶永金(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509251019):本院受理原告周爱新诉被告陶永金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09号  杨云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程程与被告杨云杰、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口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加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839号  宋景运(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坞塍村尤家坝3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殷肖利与被告宋景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状。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景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肖利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5580元;二、驳回原告殷肖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殷肖利负担466元,由被告宋景运负担7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644号  刘洪强: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64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洪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洪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18日解除;二、被告刘洪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返还汽车一辆(车型为起亚K52.0ATGL,车牌为豫A7R99H);三、被告刘洪强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租金及车辆占用使用费,合计93600元(车辆占用使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次日起按36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并赔偿滞纳金(以前述应付款总额的5%计算所得金额扣除3253元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四、驳回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洪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1698号  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东盛缝制设备商行与被告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5027元,并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3961.5元(自2019年12月11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算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095号  黄仙凤、陈文伟:本院受理原告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仙凤、陈文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杨志坚、平阳如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债权范围内的损失7071552元,该款由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归入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财产范围进行分配。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860元,由被告黄仙凤、陈文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697号  林巧玲:本院受理原告余土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土有货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余土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巧玲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1185号  沈金永、胡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沈金永、胡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金秀青等106人在债权范围内的损失13991923.5元,该款由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归入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范围进行分配。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6312元,由被告沈金永、胡建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867号  范根击、颜佩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范根击、颜佩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凌秀成等119人在债权范围内的损失22878940元,该款由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归入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财产范围进行分配。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1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6754元,由被告范根击、颜佩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037号  张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宣龙布行诉被告张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3034号  贾东东:本院受理原告戴剑英诉被告贾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5162号  施家华(身份证号码:33042119******5315):本院受理原告朱林建与施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施家华立即归还原告朱林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按1.2%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计86400元。2021年7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2%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下午14时15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白水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原贤、朱枝伦组成合议庭。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908号  管玲芝: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908号原告张合琴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0月27日)。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从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481号  厉万宝、厉川达: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48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0月27日)。一、判令被告厉万宝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暂计至2021年5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44518.12元、利息14846.32元、年卡费60元,并同时支付自2021年5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暂总计:59424.44元);二、判令被告厉川达对厉万宝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判令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482号  颜帮兵、张文军: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48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0月27日)。一、判令被告颜帮兵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44443.21元(其中本金117468.57元、截至2021年2月1日利息26914.64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二、请求判令张文军对颜帮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22号  翁丹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丹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翁丹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7948.47元及截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6195.44元、违约金2065.14元,并支付以本金27948.47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翁丹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8月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5472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10月19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8-04 2 2021年08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