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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6日

  (2021)浙0282民初7338号  朱平、王继琼:本院受理原告杨月芳与被告朱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王继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80000元,被告朱平、王继琼共同赔偿原告其余损失134467.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苏琴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1年10月26日14时30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602号  杨芳: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杨月芳与被告白晟玮、杨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白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4213.1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赔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950号  李方亮:原告袁华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生效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474号  李海霞:本院受理原告马进武与被告李海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离婚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女马芙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马芙蓉年满十八周岁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1年10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554号  夏莹:本院已受理原告翟帅帅与被告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夏莹偿还借款本金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夏莹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26破24号  2019年12月2日,本院根据陈静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海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知负债合计1607961.63元,其名下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1年7月1日裁定宣告宁海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537号  陈显权: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快与被告陈显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649号  詹庆雄、吴建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庆雄、吴建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3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0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3650号  唐贝、刘旭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贝、刘旭玲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3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10: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4806号  江松: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彬与被告江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有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4682号  郑益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建鸥与被告郑益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003号  胡微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慧与被告胡微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476号  李红涛:本院受理原告傅汉申与被告赖士允、金卫星、李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641号  谢安昌: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超诉被告谢安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3262号  沈宝如:本院受理原告尧建军与被告沈宝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3798号  陆玲红、朱坚: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与被告陆玲红、朱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6152.08元(2019.1.1-2020.10.21),并支付违约金228.67元(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之日至二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按3.08元/天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德香、邬远浙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1752号  徐银荣: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752号吕永强与徐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55000元及利息66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977号  史钢毅:本院受理原告周贤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茂昌、史钢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贤良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史茂昌、史钢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1536号之一  詹爱凤:原告郎期良诉被告詹爱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詹爱凤支付原告郎期良欠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詹爱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7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协助单位)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5888824750、13375805240)。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1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03破1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东莞市德盈礼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19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3日前,向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217,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17;联系人:何潇;联系电话:1385798561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原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时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变更为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其他内容不变: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2338号  陈菊春:本院受理原告吕华东与被告陈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1269元整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以21269元本金为基数,自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7650号  王林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翔隆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973号  浙江缘容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2800元及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55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施苏洁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施苏洁货款4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765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胡亦萍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胡亦萍货款38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胡亦萍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上述第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0元(预收742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622号  金华市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东区多湖街道里央田村迎宾路35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丰英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黄佑江、金华市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佑江、金华市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3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黄佑江、金华市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369号  杨林伟、王桂香:本院受理原告楼灵肖与被告杨林伟、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5日起以3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9年1月14日止;从2019年1月15日起以66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止;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3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3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98号  于美花、贾宝民、于宏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98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2834号  麻胜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润生与被告麻胜洁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2840号  黄小青:本院受理的原告虞洪文与被告黄小青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11破1号  2021年5月8日,本院根据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11日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联系人:陈玉娟;联系电话:1876784869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121号  李羽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1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你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截至2021年5月16日利息21084.61元,罚息9974.25元,合计人民币106058.8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的利息、罚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你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6858号  孔友夫:本院受理原告林云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4342号  曾家肥:本院受理原告蒋孟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43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孟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6元,由原告蒋孟贤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1337号  钟小威(浙江省象山县泗洲头镇墩岙塘村2组25号):本院受理原告崔洪云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4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钟小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洪云给付油漆货款6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欠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钟小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3134号  钦立军(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创业路1号九幢):本院受理原告王均正与被告钦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金标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仙居法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4号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光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1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光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光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光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开会方式另行通知。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8-06 2 2021年08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