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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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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6日

  (2021)浙0102民初1917号  钱小彬:本院受理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钱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191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4826号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161号

  六盘水东方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392号  乐山一帆物流有限公司、廖启银: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荣、乐山一帆物流有限公司、廖启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407号  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469号  王浪、李丽璠:原告宋健诉被告王浪、李丽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078号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零跑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09时0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185号  崔虎男:本院受理原告李东诉被告崔虎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244号  夏阳、孙爱玉、夏梦:本院受理原告金久林诉被告夏阳、孙爱玉、夏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463号  杭州焦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升宝:本院受理原告夏燃柱诉被告杭州焦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升宝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在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945号  施力江:本院受理原告龚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施力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龚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施力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龚明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施力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270号  柳春:本院受理原告吴建萍诉被告柳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但因被告债务缠身,女儿自出生一直随原告生活在原告户籍所在地。现因女儿户口随同被告为杭州集体户户口,无法就读现居住地所设立的公立小学,为给女儿提供更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特向法院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1392号  张道星(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上东岙村):本院受理原告丁强生与被告张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道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强生115000元并支付利息22000元(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道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被告张道星负担。原告丁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道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8601民初56号  徐荣林:本院受理原告徐传祥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860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57号  杨松:本院受理原告郭永胜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860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953号  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4RX47)、元志斌(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9001083039):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点点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建友诉被告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元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9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239000元货款中的90000元,与被告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向两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承担两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09:00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460号  成鑫(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0457)、韩龙(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351X):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龙、成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成鑫、韩龙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86565.09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5830.95元自2020年5月25日起,8174.94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91565.09元;三、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7061号  霍亚东(身份证号码4104221983****6555):吴强与霍亚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决被告霍亚东支付工资5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5日14:15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255号  欧阳宁彬(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2****47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叶戈诉被告欧阳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归还借款10000元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8月04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3559号  潘燕华(公民身份号码:3410231986****4525):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宝诉被告潘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宝中介费用45000元,并以未付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潘燕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2596号  彭金锋(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6****8916):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家辉诉被告彭金锋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家辉支付21546元;二、驳回原告陶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陶家辉负担328元,被告彭金锋负担4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金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883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永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技术装让费人民币40000元,技术培训费人民币10000元,店铺开设前指导费、店铺设计费、平面设计费人民币10000元,店铺运营期指导费人民币5000元,新产品开发、技术指导费人民币5000元,网络招商平台中介费人民币30000元,合计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合计金额12万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884号  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2661):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晓龙诉被告宁波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技术装让费人民币23920元,技术培训费人民币5980元,店铺开设前指导费、店铺设计费、平面设计费人民币5980元,店铺运营期指导费人民币2990元,新产品开发、技术指导费人民币2990元,网络招商平台中介费人民币17940元,合计人民币59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196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合计金额7176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639号  陈洲笋(公民身份号码:3604292006****2917)、陈集虎(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6****2958)、周继卫(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0****082X):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宇凡与被告陈洲笋、陈集虎、周继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6216.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7649号  周迪铭(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9****4017):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飞与被告周迪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款项53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7527号  王国栋(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8****24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车费用1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7464号  吴文勇(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2****4818):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祥军与被告吴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7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598号  史耀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耀与被告史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执异113号  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投资乐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与天诚京品有限公司、宁波全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为(2021)浙0212执75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天诚京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3525号  罗贤发:本院受理原告韩花、胡爱琴、单露伟与被告倪志耀、罗贤发生命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348号  陈宝义(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003****353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笑笑乐汇食府与被告陈宝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陈宝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笑笑乐汇食府垫付款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宝义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陈宝义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552号  浙江云营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资华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政与被告浙江云营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资华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云营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资华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朱政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浙江云营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300000元整;2.判令被告浙江云营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3.判令被告浙江云营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应付款项实际还请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4.判令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资华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393号  罗信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信定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罗信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532号  夏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向春弟和被告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夏海军偿还原告向春弟借款本金15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619号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磊支付原告的代偿款59137.04元、利息25344.36元,暂合计84481.4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嗣后利息以代偿款59137.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594号  支建民、李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支建民、李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建民支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60735.56元、利息18847.7元,暂合计79583.26元(其中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嗣后利息以代偿款6073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李春梅对被告支建民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负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建民、李春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破申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227号  黄廷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直属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直属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829.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8-06 2 2021年08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