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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0日

  (2021)浙1004民初4235号

  王以新(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1419):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以新、沈启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以新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通知本息,暂计至2021年6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48717.09元,利息14163.18元,并同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至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判令被告沈启日对王以新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令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智凯、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175号  徐莉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徐莉桔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13564.71元、本金10403.02元,利息1339.65元,违约金1822.0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25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徐莉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维明、人民陪审员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00号  马仙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马仙娟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本金29891.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0年9月7日应付的利息6563.3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4.34元,合计款项38179.27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律师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翼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维明、人民陪审员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09号  周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周仙归还代偿款人民币34759.59元及违约金2305.72元(以34759.59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6月1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维明、人民陪审员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414号  庞群:本院受理原告李肖锋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庞群立即偿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庞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维明、人民陪审员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264号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崇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8月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原告裴爱金诉被告朱光平一案,案号应为“(2021)浙0211民初1344号”,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5月2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4民初3669号,开庭地点应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号法庭”,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法院公告 2021-08-10 2 2021年08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