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0日
(2021)浙0282民初4676号
汪结权、江淑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童辉服装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警告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警告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533号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807716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损失145000元,支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逾期付款损失,并支付诉讼费损失1800元、律师费损失6000元;二、被告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767号
贺裕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6****58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甲宸汽车商行与被告贺裕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金8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计算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6139号 黄小环: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希静与被告黄小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7563号 李超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嵇师支行与李超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928号
胡贵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胡贵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928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6破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雯雯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睿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温州市睿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向温州市睿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02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家鹭,联系电话:13967781005;戴振洁,联系电话:189066512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市睿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6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伏枥破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平阳伏枥破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向平阳伏枥破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02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家鹭,联系电话:13967781005;戴振洁,联系电话:189066512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5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伏枥破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6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云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平阳云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向平阳云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02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家鹭,联系电话:13967781005;戴振洁,联系电话:189066512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6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云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6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春根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宏威汽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平阳宏威汽配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向平阳宏威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02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家鹭,联系电话:13967781005;戴振洁,联系电话:189066512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6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宏威汽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7执清13号 本院根据李小华的申请,已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受理李小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李小华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联系人:叶文潘13868872611,鲍建珍18367721233)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908号 夏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洪巧与被告夏春生、张芳雪、吕德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276号 李林簪: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015号 吴想桃: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勋智、吴想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542号 杨延桃:本院受理原告邱晓秋与被告杨延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965号 杨德橙、于素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冠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橙、于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3965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328号
郑微娜: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382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施骅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浙038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032号
李振忠:本院审理原告陈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044号
徐利才: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陈熟新、李丽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6069号
陈林虎、朱建冰:原告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6402号
黄信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阳支行诉你、黄圣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97号
钱颂华、钱冬凡、赵简: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702号
徐俐、周博文:本院受理金淑范诉嘉兴市世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俐、周博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房屋买卖首付款贰万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由审判长陈明源与人民陪审员陈新花、凌金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541号
孙林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地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609号
沈海章: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龙溪街道红发烟酒商行与被告沈海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0400元,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241号
徐建琴(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织里村安全兜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与被告徐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2280号
德清合家石料有限公司、冯宝荣、陆新平:本院受理陆新民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655号 沙仁荣、詹爱凤:本院受理原告方红林与被告沙仁荣、詹爱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担保代偿款315694.97元并承担原告利息损失40251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9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641号
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诉傅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朱小平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即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法院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993号
曾勇:本院受理原告付波诉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曾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付波借款本金34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曾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1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4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9日前,向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15室;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蒋爱娜;联系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百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656号 华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彭俊涛为与被告华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16号 因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裁定终结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16号 2019年12月2日,本院根据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债务金额25945070.77元。管理人查明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财产49200元。本院认为,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宣告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972号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曾建伟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勇立即支付给原告曾建伟尚欠的货款14125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85号 郅芳芳:本院受理原告胡华红与被告郅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郅芳芳返还原告胡华红货款14065.92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郅芳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89号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与被告王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卫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已支付的保险理赔款398000元。二、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对被告王卫的上述赔款在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已支付的保险理赔款396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被告王卫负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对其中的3600元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623号 石顺华、黄俊:本院受理原告陈逍与被告永康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石顺华、黄俊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款项53597.3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及被告永康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9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453号
张序法: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利与被告张序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序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顺利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张序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102号
楼金良:本院受理原告郑淑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1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楼金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淑珍加工报酬2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54号
李信发:本院受理原告郑人铭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人铭货款1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189号
吴婉娜(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004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婉娜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19668.02元,本金14999.13元,利息2001.82元,违约金2667.0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智凯、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183号
李永浩(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004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浩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16228.05元,本金12574.69元,利息1419.34元,违约金2234.0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童智凯、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