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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2日

  (2021)浙0483民初5266号

  杨龙锋(339005198609259315):本院受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杨龙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杨龙锋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67号

  戴建马(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嘶村金港湾10号)、杨丽娟(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嘶村金港湾10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峰峰与被告戴建马、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建马、杨丽娟返还原告许峰峰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始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戴建马、杨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峰峰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360元,由被告戴建马、杨丽娟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124号

  沈海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艾菲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78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63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1987号

  丁大为: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987号原告周袭才与你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1988号

  李斌斌、张振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988号原告周海祥与你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29号

  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裁定受理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报社大楼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包律师1886790269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09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黄彩霞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黄彩霞货款人民币77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郑光鑫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2371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42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陈哲美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624号

  沈新盛、周江波:本院受理原告胡振东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周江波于2020年12月1日签署的《装修合同书》;判令被告周江波返还原告预付的合同款10万元,并由沈新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周江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100元/天从2021年2月2日起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12000元,后应计算至合同实际返还之日止),并由沈新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17号

  蒋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八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蒋晓红支付原告永康市八斤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蒋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528号

  郎忠富、赵淑姣: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波诉被告郎忠富、赵淑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528号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郎忠富、赵淑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红波借款13685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0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88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18号

  郑云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云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2240.5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由被告郑云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云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24破3号之一

  因浙江开化益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6日裁定终结浙江开化益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2破6号

  本院根据吴章灶的申请于2021年7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且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于2021年7月22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日前,向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联系电话: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7破2号

  本院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乐源公司”)的申请,在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浙112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浙1127破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乐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北路168号或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线上申报地址:破易通破产办案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案件识别码:1113174;联系人:吴玲律师,联系电话:1366656220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乐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在破易通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观看会议,案件识别码:1113174)。管理人将于2021年9月19日把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上传至破易通平台,请债权人及时登陆破易通平台下载查阅。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7月2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原告王宁宁与被告中创投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晓峰、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动起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昊、徐巧雪一案,案号应为“(2021)浙0205民初1147号”,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7月2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1389号,被送达人应为“舒浩”,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宁波市海曙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江兴民遗失执业证一本,基层工作者执业证号为31102981105594,流水号NO.0017382特声明作废。江兴民

  2021年8月12日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7 法院公告 2021-08-12 2 2021年08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