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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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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2日

  (2021)浙0108民初1323号

  陕西润林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陕西润林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02455元及违约金299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2元,由被告陕西润林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40号

  吕颜峰、张福超、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姜喜运: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颜峰、张福超、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姜喜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44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44号

  邓卫强、曹路华与元氏县翔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卫强、曹路华与元氏县翔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44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366号

  杨彪、陈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彪、陈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64号

  潘丽琴:原告朱正方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丽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正方代偿款合计160435.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242号

  方琼(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1****9366):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国艳诉被告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闫国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方琼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434号

  陈军勇(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5****7633):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陈军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军勇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89966.38元、利息1085.04元、罚息51400.06元、复利192.34元,合计342643.82元(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11月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贷款偿还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0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371号

  陈冬节(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1****5553):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媛诉被告陈冬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元(伍仟元整)及逾期还款利息115.5元【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5日为115.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02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787号

  许晓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成忠与被告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许晓峰证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1787号民事裁定书(撤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撤诉),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967号

  卢明:本院受理原告徐赞与被告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863号

  曹中波:本院受理原告吴羽与被告曹中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043号

  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许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吴丽璧诉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063号

  胡健、田善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944号

  刘斌(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3****261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贵与被告刘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富贵修理款21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802号

  三门县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远(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9****659X)、谢几儿(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80****0020):本院受理宁波能旭纸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县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远、谢几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三门县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能旭纸业有限公司定作款630880.75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三门县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能旭纸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8000元;三、被告方远、谢几儿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三门县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波能旭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108元,减半收取5054元,由被告三门县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远、谢几儿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三门县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远、谢几儿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支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843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福祥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福祥回购价款50000元及收益812.5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5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087号

  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5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755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830号

  付剑峰(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21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付剑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756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121号

  陈昌贵(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0****0813):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坚与被告陈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4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82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车建秋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车建秋转让价款100000元及收益2812.50元;二、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车建秋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的收益;三、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车建秋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的标准计算的收益;四、驳回原告车建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92.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390号

  齐莉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莉莉、齐杰、王运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齐莉莉、齐杰、王运动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7800.37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7800.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齐莉莉、齐杰、王运动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481号

  简远明、韦继桃、唐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简远明、韦继桃、唐金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简远明、韦继桃、唐金荣共同归还原告杭州金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2234.53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2234.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0元,由被告简远明、韦继桃、唐金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247号

  李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剑与被告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247号口头裁定笔录:准许原告郑剑撤回对被告李志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剑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223号

  谢连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006号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76号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820室法定代表人:秦晓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CJMTY40):本院受理(2021)浙0225民初5006号原告宿州鑫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9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林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西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4123号

  李炎:本院受理的原告龚从祥诉被告李炎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破20号

  本院根据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3日裁定受理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15日前,向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398号中模国际大厦1901;联系人:宓律师;联系电话:187685033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796号

  陈刚、姚锋: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科龙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日群、陈刚、姚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何日群、陈刚、姚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科龙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货款493124.80元,并支付以49312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慈溪市科龙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89元,减半收取计4544.50元,由原告慈溪市科龙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196元,被告何日群、陈刚、姚锋负担4348.50元,交纳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810号

  王旭: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军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刘军借款1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024号

  邓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央与被告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邓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胡央借款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000号

  陈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凯翔薄膜袋厂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凯翔薄膜袋厂货款12756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795号

  郎定琼: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真水与被告郎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239号

  刘国营:本院受理原告钱敖水诉你与被告淄博霄震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项合计75039.19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其在商业险范围内按100%责任比例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国营和淄博霄震经贸有限公司按100%责任比例赔偿。已赔付10000元,尚需赔付65039.1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230号

  王善春、朱强:本院受理原告杜美芹诉被告王善春、朱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杨文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王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4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杜美芹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的起诉以及本院(2021)浙028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美芹12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美芹12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被告王善春赔偿原告杜美芹226524.60元,被告朱强对被告王善春应赔偿的款项在90609.84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杜美芹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计2619元,由原告杜美芹负担170元,被告王善春、朱强共同负担2349元(其中被告朱强在1032.50元范围内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57号

  泉州嘉宇纺织有限公司、臧德前:本院受理原告马荣其、关立群与被告泉州嘉宇纺织有限公司、臧德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790号

  李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与被告李碧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2444号

  陈小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与被告陈小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371号

  王淑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行与被告王淑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3160号

  沈铁海:本院已受理原告宋建雄诉被告沈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请予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270万元;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676109.59元(详见计算清单),以后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3、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1-08-12 2 2021年08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