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3日
(2021)浙0703破13号
本院根据付召丰的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泓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30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金华市泓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泓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金华市泓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西路88号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6室;邮编:321000;联系人:王夏风;联系电话:1373893956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泓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泓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639号
舒刚满:本院受理原告张冬松与被告舒刚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舒刚满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张冬松支付沙石款20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冬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舒刚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983号
陈哲亮、李慧莉: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胡可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立即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730000元及利息(其中630000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100000元自2017年1月2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85号
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张再云诉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吕闰飞对本院(2019)浙0723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张维、张再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914259.46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张维、张再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94元,由被告吕闰飞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5号
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胡文波的申请于2021年6月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楼19层(总部中心),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包清谦,联系电话:13750997581)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9号
东阳市万禾腾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万禾腾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万禾腾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万禾腾飞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报社大楼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杜律师13758962962、过律师188579608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750号
邵坚炉:本院受理原告陈松青与被告邵坚炉、蒋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邵坚炉、蒋小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松青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松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陈松青负担321元,由被告邵坚炉、蒋小宝负担133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邵坚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876号
陈杏炉、陈杭龙:本院受理冯青照诉陈杏炉、陈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09点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877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张致锡诉罗福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09点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71号
贾凯跃:本院受理原告李雄杰与被告贾凯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贾凯跃支付原告李雄杰货款224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182号
熊会权:本院对原告岳海燃与被告熊会权、郭军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岳海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57420.46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熊会权赔偿原告岳海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731.82元。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岳海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58元,由原告岳海燃负担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熊会权负担4862元(受理费4212元、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62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胡杏元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胡杏元货款96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12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21号
2021年6月28日,本院分别裁定受理兰溪市尚端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星捷链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缘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盛世豪申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5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债务人的管理人。
本院原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8时45分、9时30分、10时15分、下午14时45分、15时30分、16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分别召开上述破产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鉴于疫情防控需求,为减少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人员聚集与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本院决定上述破产案件的会议召开时间不变,会议召开形式全部调整为在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管理平台召开,本院将制作阿里拍卖破产案件智能管理平台使用说明,通过管理人发送给各债权人。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2119号
郑佳:本院受理原告洪威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威款项18382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8元(已预收7368元),由你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290号
郑翼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郑翼飞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本金22651.1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0年8月27日应付的利息5385.5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2.68元,手续费561.84元,合计款项29361.13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律师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翼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维明、人民陪审员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192号
陈冬芳: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192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1月08日)。一、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25776.93元,本金19997.16元,利息2711.44元,违约金3068.3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0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11号
2018年12月3日,本院根据宁波市艾宏球墨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艾宏球墨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7月30日,宁波市艾宏球墨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3220240.97元。另根据管理人已经核查的债务人涉及的债务总额为153340837.01元,资产负债额为130120596.04元(不含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6日裁定宣告宁波市艾宏球墨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2号
因《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裁定终结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950号
徐亮: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库诉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小库借款3000元;2.被告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库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亮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8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4806号,开庭地点应为“本院第十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8月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2902号,提交答辩状应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