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3日
(2021)浙0104民初7821号
储诚超、刘剑云:本院受理原告顾海东、顾其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4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5169号
杭州信全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信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719号
郑维炎:本院受理原告何恩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367号
兰锦成、陈孟云: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2944.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2944.5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孟云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兰锦成、陈孟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83号
杭州迅猛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威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迅猛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702号
郭良战: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原告杭州培荣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杭州培荣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货款15001元整,逾期利息1155.1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矛调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2816号
余樟根、姜早英: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余樟根、姜早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583号
王军行(身份证号码1301211994****0011)、复耀(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4H3W7E):宋春莲与王军行、复耀(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魏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复耀(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魏浩杰、被告王军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65964.78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14:15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596号
张学谊(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712052955):本院受理的原告毛立听诉被告张学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谊应支付原告毛立听合作款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毛立听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562号
胡小龙(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4****6313):本院受理原告宣仕芬与被告胡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81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暂)合计6029元。(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7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08时45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985号
柏佳特(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90****0515):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必成诉被告柏佳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柏佳特归还原告蒋必成借款本金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蒋必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蒋必成负担21元,被告柏佳特负担10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柏佳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289号
潘永盛(公民身份号码:440921****2118):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守富诉被告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14时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509号
向华辉(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66****0456):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利方、孙宝元诉被告宁波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华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利方、孙宝元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向华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605号
吴芳勇(身份证号码3325241970****1773):宁波市海曙升恒建材商行与吴芳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99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02日09:00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832号
黄天乐、宁波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晞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天乐、宁波古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60号
任学恩:本院受理原告马广山与被告任学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广山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880.96元,误工费4万元,陪护费1万元,营养费2万元,伙食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总计130880.96元,被告给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699号
卢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占伟与被告卢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22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753号
陈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逸风照明电器商行与被告浙江亚厦庄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浙0211民初3753号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逸风照明电器商行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上诉人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903号
祝昌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华毅建材商行与被告祝昌斌(2021)浙0212民初89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808号
解洪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炳成与被告解洪涛(2021)浙0212民初88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904号
陈达:本院受理原告李乾锋与被告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9日08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862号
深圳市利佳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诺伊斯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利佳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3929号
胡志节(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6****8614):原告茅间榜与被告胡志节、储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志节、储楚共同归还原告茅间榜借款2900000元;二、被告胡志节支付原告茅间榜借款利息1055890.40元,并支付以2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胡志节、储楚共同赔偿原告茅间榜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茅间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247元,减半收取19623.50元,由被告胡志节、储楚负担,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396号
姚叶东(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3****1536):原告陈桂敏与被告姚叶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桂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19520.94元;二、驳回原告陈桂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姚叶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581号
谢文涛(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93****5014):王建程与谢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8月03日上午08:40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274号
刘海风(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3****5759):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刘海风保险人代为求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海风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8078.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海风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791号
东莞市金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万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金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万国电器有限公司预付款56508.1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0元,由被告东莞市金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东莞市金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593号
邓战强: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慈溪市玉莲花制衣厂与被告邓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2号
赵迎春(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8****0414):本院受理原告李倩为与被告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迎春返还原告李倩借款3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迎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7275号
王永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7480号
陈云刚:本院受理原告廖为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8482号
洪陈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诉洪陈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797号
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艾迪与被告郭天华、第三人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7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490号
叶玲伟: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伍伍租车服务部与被告叶玲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执清3号
本院根据李敬海的申请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李敬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7月1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李敬海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9月15日前,向李敬海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13968948058)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李敬海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0日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993号
陈君芬(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02196388):本院受理原告叶天保与被告陈君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20号
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16708.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8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828号
安吉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翠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凌峰、安吉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凌峰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安古县翠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退还位于昌硕街道翠柳路翠柳苑80-90号,即翠柳苑3-5幢营08、营09、营10三间房屋。二、凌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安吉县翠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损失169400元(已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自2021年3月1日起的损失,按每月12100元计算至凌峰实际履行第一项判决时止)。三、安吉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安吉县翠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租金106250元。四、驳回安古县翠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720元,由安吉县翠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1690元,凌峰负担3170元,安吉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人凌峰于2021年8月5日提起的上诉状一并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625号
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诉傅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朱小平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即付货款28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法院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470号之一
安吉县金顺矿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杭州睿明钻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县金顺矿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吉县金顺矿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睿明钻探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20元,由被告安吉县金顺矿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61187元,负债总额为2460548元,截至2021年5月30日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6830元。2021年6月2日,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与全体债务人协商后,就债权债务的处理签订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与全体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各方自愿协商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及第105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认可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与徐建康、钟晓国、章杰、朱耀奇、徐春燕、金业、湖州威科德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2日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5946号
康积海、唐显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与被告康积海、唐显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康积海、唐显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支付货款237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康积海、唐显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