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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不还钱就拖车要挟 这个叫催收非法债务罪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何莉颖 范红亚 陈逸舟 

  本报讯 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便利用备用钥匙和GPS强行将抵押的车辆开走,以此威胁借款人偿还高利贷,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对王某、宋某奎、宋某提起公诉。近日,象山县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

  2017年2月的一天,李先生准备出门办事,发现停车场的车子不见了,细问之下才得知汽车被象山某投资公司强行拖走。“那时候我急需用钱,就把汽车抵押给这家公司办理贷款,他们要求我提供备用钥匙,并给车辆安装GPS。后来因为利息实在太高,我就没有继续付钱了。”李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说对方还要求他付违约金,因为协商不下,对方一直扣着车辆不归还。

  据了解,象山多名被害人都遇到了类似情况,车辆被拖走后,被害人一般会收到该公司发送的短信,要求被害人前往公司处理,若不付清本金和利息,便无法拿回车辆。

  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象山县丹东街道汇金大厦、天力大厦等地,以某公司名义,要求借款人提供汽车抵押,向借款人收取6%-15%不等的高额月利息且放款时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备用钥匙、给车辆安装GPS,在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便强行将借款人抵押的车辆拖回,以此催讨本金和利息。

  2017年年初,被告人宋某奎在宁海又以另一家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收取的利息与王某的公司一致。宋某奎招募被告人宋某为员工。一旦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宋某奎、宋某单独或者结伙强行将借款人抵押的车辆拖回。

  经象山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宋某奎、宋某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不还钱就拖车要挟 这个叫催收非法债务罪 2021-08-20 2 2021年08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