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20日
(2021)浙0282民初7060号 钟华伟、叶淑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奕燕与被告钟华伟、叶淑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287号 康华(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7****1615):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康华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康华赔偿原告垫付费保险理赔款82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559号 沈佳琪(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竹林村55号,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12072889):本院受理原告熊醒与被告沈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4691.1元,并支付利息19576.2元;2.本案律师费4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55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4536号 车金剑(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十委八组)、李忠辉(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和平路89号清合嘉园东区23幢2单元1001室)、蒋欣宏(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447号):本院审理原告胡震东与被告车金剑、李忠辉、徐攀科、何鹏栋、何原君、蒋欣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45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六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浙江亿嘉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即(2020)浙0212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清偿部分,暂计至2021年4月23日本息合计为101581.09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翁羽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3破15号之三 2018年5月30日,本院根据广州天启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截至2021年7月26日,共有15户债权人申报16笔债权,金额共计194951640.12元;经管理人核查后确认15户债权人16笔债权,金额共计185264447.25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清楚,其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216号 蔡龙进、蔡龙前、蔡发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龙进、蔡龙前、蔡发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229号 谢建设、谢飞、匡光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设、谢飞、匡光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234号 何振良、叶慧岳、潘饶仙、邱仙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振良、叶慧岳、潘饶仙、邱仙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373号 胡玉华、周旭霞、胡学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玉华、周旭霞、胡学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374号 陆人杰、陈云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人杰、陈云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375号 黄进、曾仕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进、曾仕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377号 刘红磊、刘进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磊、刘进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486号 张超锋、乔国林、潘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锋、乔国林、潘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544号 张辉、张维舟、张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张维舟、张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548号 刘晚英、欧义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晚英、欧义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864号 肖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春龙与被告肖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323号 陈肖英、戴美树: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肖英、戴美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544号 王健: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广聚包装纸制品厂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745号 邵永福: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利华诉被告邵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5%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该借款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484号 郑卫佳:本院受理原告骆永明为与被告郑卫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24号 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1单元301室,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638498)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391号 黄红波、施国东: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波、施国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红波、施国东归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47939.03元;二、由被告黄红波赔偿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53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以8168.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以12896.6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8169.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以816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由被告黄红波支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红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272NP的海马牌小型轿车拍卖或变卖后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诉讼费用1174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4元,由被告黄红波、施国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726号 吴文浩:本院受理原告朱世亮与被告吴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文浩支付原告朱世亮货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吴文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091号 黄承、黄霞:本院受理原告周超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超超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20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黄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承追偿;三、驳回原告周超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黄承、黄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承、黄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5557号 潘太龙(身份证号码:33032419******5591):本院受理原告上官彩富与潘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壹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15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白水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原贤、朱枝伦组成合议庭。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