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20日

  (2020)浙0104民初6632号  金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英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1939号  施庚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庚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1939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260号  何建卫:本院受理原告常国芳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168号  秦静、许秀琼: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九达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静、许秀琼、李成洪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847号  余金彩:本院对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余金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3548号  郑坪烽(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本院受理原告杨金莲与被告郑坪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977.9元(以9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第一段,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693元;第二段,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利息为284.9元,以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886号  俞炎军:原告杭州易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剩余210天租金5250元,扣除押金50元,一共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3月3日开始租用电动自行车一辆,前期支付了800元,后续从未支付过租金也未退车,经多次联系催讨无果,产生本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10时在矛调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2789号  何志梁:原告华星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起向原告陆续采购汽车配件,多笔货款未进行支付,后将所欠货款统一转成借款,于2021年1月1日向原告写下借条,约定2021年6月1日前归还,但始终未归还,产生本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下午15时在矛调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124号  唐同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宗晶诉被告唐同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3424号  靖西市微博利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吴青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瑞瑛锰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4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806号  胡淇玮: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众拾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2030号  李严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850号  徐亦沛(公民身份号码:332625****6011):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天志诉被告徐亦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买卖大豆货款11260元人民币;二、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1260元人民币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288号  侯书平(公民身份号码:340521****3318):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天志诉被告侯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买卖大豆货款191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91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3866号  魏军(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2****6834):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3647.58元,支付利息112.91元、罚息3312.77元、复利27.5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暂合计19100.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9元,由被告魏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302号  虞安云(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11306720):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兴科诉被告虞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安云应归还原告陈兴科借款本金25000元(借条出具日期为2011年10月9日部分)及利息15958元(暂计至2021年1月5日止),上述款项被告虞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虞安云应归还原告陈兴科借款本金23000元(借条出具日期为2018年1月5日部分)及利息16198元(暂计至2021年1月5日止),上述款项被告虞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兴科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263号  陆燕(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78****302X):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兵诉被告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尹兵借款2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9元,由被告陆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1635号  王德学(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1****2611):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敏诉被告王德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学赔偿原告黄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01.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黄敏负担50元,被告王德学负担55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王德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744号  陈号号:本院受理原告李会敏与被告陈号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号号返还原告李会敏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号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267号  徐恩丽:本院已受理原告虞雪峰与被告徐恩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048号  魏嘉朋:本院受理原告张五超诉被告魏嘉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601号  魏学勇:本院受理原告蒋圣军与被告魏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简易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602号  陈洪、陈冬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洪、陈冬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604号  单良江、宁波甬车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单良江、宁波甬车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704号  刘玉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付琦、付胜、刘玉英、李庆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四被告对(2018)浙0212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方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的4万元赔偿责任及延迟履行双倍罚息在其未全面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负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截至起诉为止共计4.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27号  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嘉立明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26号  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好味缘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25号  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力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24号  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641号  程强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程强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10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752号  弘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奕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弘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612号  孙徐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徐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261号  崔佳乐、崔振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佳乐、崔振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259号  李厍芹、王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厍芹、王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5993号  黄忠良、余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荣升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良、余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5993号民事裁定书(一、驳回原告宁波市荣升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454号  段加龙、万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加龙、万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8535号  谭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286号  石嘉楠(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74****0033)、赵恩丽(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4****1423)、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石嘉楠、赵恩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融资租赁合同》(编号:2018直融-HMK-005、2019直融-HMK-026、032、033、038、040、041、042、043、2019回融-HMK-002)项下全部未付租金立即到期,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名义货价合计2411136.29元(已扣除保证金50511.86元);2.判令被告石嘉楠、赵恩丽对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项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如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502号  刘廷方(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5****21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林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及第三人刘廷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林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林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563号  尹喜华(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848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浩鲜菜篮子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610号  俞新诚:本院受理原告吴华成与被告俞新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俞新诚支付原告吴华成货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俞新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135号  王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小迷糊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王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小迷糊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124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024号  谢智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智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冻结被申请人谢智慧银行帐户内的存款31286.79元,该裁定书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453号  谢泽光(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9****2416):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谢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元、利息74.51元、罚息、复利577.2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并从2021年6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8-20 2 2021年08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