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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乘客下车时被公交车带倒受伤

法院: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讯员 北璎 

  下车时还未站稳,公交司机就启动车辆,导致乘客被起步的车辆带倒受伤。近日,宁波市北仑区法院梅山法庭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9年11月,林阿姨买完菜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北仑某基地站下车时,人还没站稳,司机就边启动车辆边关闭车门,导致林阿姨被带倒在地。后受伤昏迷的林阿姨被路人发现并报警,送医后经检查林阿姨有右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症状。精神医学评定认为本次事故造成林阿姨器质性精神障碍,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康复后,林阿姨以该公交车所属公司未按约履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将其诉至北仑法院梅山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林阿姨享有消费者的地位,被告公交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现被告公司驾驶员在林阿姨下车未站稳时,就边起步边关闭车门,导致林阿姨被带倒受伤。在乘车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一进行主张,因此对原告林阿姨诉求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其受伤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地的收入水平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梅山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52万余元,其中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方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受害方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受害人须放弃主张违约责任的种种实益,例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主张以及举证责任的便利等。这不利于保护人格权受害方的利益。

  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对损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违约行为亦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允许受损害方在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受害人提供了不同救济渠道的选择,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乘客下车时被公交车带倒受伤 2021-08-23 2 2021年08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