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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声称孩子幼儿园遭虐待,家长剪辑加工监控视频散布网上

温州瓯海发布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见习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陈宁宁 

  本报讯 家长称孩子在幼儿园被虐待,派出所认定没有违法事实后,家长却将剪辑加工过的幼儿园监控视频散布到网上。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布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一名幼儿园的学生家长公开发布对该幼儿园监控视频编辑、加工后的内容。

  去年11月,温州的徐女士报案称自己儿子在幼儿园被班主任、保育员以及外教老师殴打了。当地派出所立即立案受理,在听取相关人员陈述、查阅视频监控、听取证人证言后,认定幼儿园没有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

  徐女士不服,以本人和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与此同时,她还在线上平台发文称幼儿园老师打她儿子,并将她从公安机关获得的幼儿园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加工,配以字幕和图片,内容包括“当众扇该幼童耳光并且发出极大声响”“啪”“突然从背后拎起该幼童进行拖拽”“使用不明物体刺幼童的手”“给该幼儿喂不明颗粒状物体”等等,发布在幼儿园周边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中。

  因行政诉讼案件应交叉管辖,该案由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审理。龙湾法院审理认定,根据监控视频,未能反映出徐女士儿子被殴打或被故意伤害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随后,幼儿园起诉至瓯海法院,并于7月16日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签发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禁止徐女士发布之前有关幼儿园的监控视频。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幼儿园是本案中的民事主体,其申请符合适用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情形。瓯海法院发布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徐女士公开发布对某幼儿园监控视频编辑、加工后的内容,并告知若她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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