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23日
(2021)浙0481破2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黄春波的申请于2021年8月2日裁定受理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0日指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晋阳东路818号国开商会大厦1号楼9楼;联系电话:13666747212;联系人:朱泳)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2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125号 沈志华:本院受理原告陈亮与被告沈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10日9点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991号 吴中善、俞燕萍:本院受理原告廖同福与被告吴中善、俞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2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至11时0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305号 孙鸿:原告叶剑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孙鸿、孙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叶剑军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21633.3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吴莲蕊退赔的金额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叶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4元,由被告孙鸿、孙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395号 何云侠: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云侠、何云皓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云侠,何云皓归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06183.28元。二、由被告何云侠赔偿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3726.3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613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以26126.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以20193.3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由被告何云侠支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及诉讼费用2524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92V30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74元,由被告何云侠、何云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620号 应良友: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应良友、吕玉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8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519号 张维民: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坚与被告张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维民归还原告黄志坚借款8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维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451号 傅新哲:本院受理原告周坚生诉被告傅新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新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坚生货款117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坚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保全费13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9元,由傅新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022号 兰利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新大新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新大新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737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本金19779元、49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别自2018年1月1日、2017年3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本金247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新大新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5元,由被告兰利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兰利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046号 舒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俞全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舒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全福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舒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舒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047号 梁童:本院受理原告俞全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梁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全福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梁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466号 余明良、严国仙:本院受理原告孙新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新民代偿款127159.61元及利息(以127159.6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404元,由你们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4568号 叶菊云、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天兔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素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潘素梅立即支付货款196344.76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你们在黄文俊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货款与被告潘素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8月19日第11版寻亲公告,其中“巨力村”改为“巨利村”,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