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故降薪被迫辞职 能否获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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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问:
因公司单方面降低了我20%的月工资,且拒不给出任何理由,我选择无奈辞职,此后要求社会保险部门发放失业保险金,可社会保险部门认为,我虽然缴纳了两年的失业保险费、进行了失业登记、公司的降薪未通过工会,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即公司有权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我离职属于自愿中断就业,故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请问:社会保险部门的说法对吗?
本报作答: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包括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也就是说,你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公司的降薪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与此同时,劳动报酬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公司降薪必须履行相关程序。虽然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有着对应规定,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肆意妄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未通过工会,甚至不给出任何理由对员工降薪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
此外,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降低工资系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降薪却未与你协商,更不用谈以书面形式告知。
综上,社保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向你发放失业保险金。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