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子终于见面
法院: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受同等保护
沈烨冰 姚丽婷
近日,德清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赵某因多年未能见到亲生儿子小豪(化名),一纸诉状将孩子妈妈方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这名“前女友”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孩子妈妈是“前女友”?这事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2017年3月,赵某与方某在贵州相识相恋,并于次年3月未婚生下小豪,产后没多久,双方发生争执,分道扬镳,法院将孩子判给了方某。
方某此后带小豪回到了德清老家,自此赵某与小豪分居两地。不久后,方某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两人结婚。其间,每当赵某提出要看望孩子时,方某总以孩子要与现任丈夫培养感情,不希望受到打扰为由拒绝。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犯了难。赵某思子心切,且定期支付小豪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探望权应有保障;方某先前未婚带娃也着实不易,现在幸福美满的婚后生活不应该被打扰。最重要的是,小豪有记忆以来,从未见过亲生父亲,如何才能最大化保障其利益?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探望权并未加以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以及民法典的精神等角度来看,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对其非婚生子女享有探望权。
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或许是这起案件最好的解决方式。一来赵某坚持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的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仅因民法典没有明确赋予赵某探望权,继而认定其不得探望儿子,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可能影响赵某自觉履行其抚养义务,对双方都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增加诉讼风险。二来从保护小豪利益的角度看,探望权不仅只是满足赵某的思念心切,亲子血缘间或有着与生俱来的情感,这也是小豪成长中身心健康以及完整人格塑造的需求及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的权利。当然,探望权的有无与行使,双方其实也应该考虑“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安全保障、教育和成长环境等,在此期间也应考虑保护方某丈夫,即小豪继父的合法权益,以及小豪与继父之间感情的培养。
经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双方深思熟虑后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方某协助赵某每月固定时间和方式行使探望权;寒暑假期间,在尊重小豪自身意愿及保障教育和安全的情况下,还可带小豪前往赵某的贵州老家居住一个月;赵某依判决继续承担其对小豪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难看出,非婚生子女同样也是立法者关怀与保护的目标,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虽未婚生育现象并非社会所倡导,但也难以杜绝,一旦出现仍应保护该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呼吁全社会重视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同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