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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24日

  (2021)浙0483民初2645号

  张明权(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207066710):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与被告张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309号

  桐乡市乔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辉腾毛纱经营部诉被告桐乡市乔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桐乡市乔美服饰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濮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461号

  莫美侣(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01108023):本院受理原告周火红诉被告莫美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2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周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原告周火红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周火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279号

  王立贵(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10194736):本院受理原告宁文华与被告王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4210号

  王益斌(330423197105190010):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明诉被告王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益斌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崇福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163号

  方勇、孙月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芝孟与被告方勇、孙月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的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925号

  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兰诉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美兰货款15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美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940元,由被告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上诉费应于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084号

  陈高荣、倪少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与被告陈高荣、倪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487号

  义乌市拓澈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海佳楠:本院审理原告蒋兰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拓澈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海佳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蒋兰英货款691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362元,由被告义乌市拓澈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海佳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 破44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士进的申请,于2021 年8 月17 日裁定受理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并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 年9 月24 日前向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香山路1006 号,联系人:赵律师,电话:13750939682。

  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 年9 月28 日上午9 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296号

  杨勇(330723198302200071):本院受理原告郑维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9511.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6号

  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0日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758960190)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223号

  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谭佳男、付冬冬:本院受理原告吕晓宇与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谭佳男、付冬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吕晓宇595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谭佳男、付冬冬对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吕晓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40元,由被告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谭佳男、付冬冬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117号

  黄漫:本院对原告陈景姿与被告黄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漫支付原告陈景姿货款671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5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景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286号

  董素珍: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伟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董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伟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2%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400元);二、驳回原告蒋伟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03号

  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秀斌报酬本息62566元和以61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计算白2020年3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秀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已收取的保全费646元,退还给原告李秀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12号

  陈轶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平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6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轶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轶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308号

  吴冠令: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嘉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冠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嘉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7915元并支付以1279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被告吴冠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冠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808号

  金日富:本院受理原告王雪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要求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945号

  钟普领:本院受理原告王纪根与被告钟普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王纪根要求: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4296号

  郑云翔: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横峰正当潮皮革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1029号

  朱景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礁下瓯江28号):本院受理原告叶侠呈诉被告朱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叶侠呈货款63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709号

  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要全与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604号

  单良江、宁波甬车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单良江、宁波甬车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613号

  毛菊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全虎、毛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707号

  陈春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陈春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春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724.45元及截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7599.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9.36元、手续费9元,并支付以本金29724.45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以月2%为限)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30元,由被告陈春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8月1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542号,内文诉讼材料应增加“举证通知书”,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8-24 2 2021年08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