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黄翊萍、梁振明 :
你们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于2021年08月17日作出杭拱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17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你们在拱墅区阅城公寓8幢2单元201室房屋南面挑高阳台处建造壹间钢架塑钢结构的该违法建筑物,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长3.6米*宽2米)。
黄翊萍、梁振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因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你们,特此公告送达。
你们应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丰登街300号
联 系 人:马红卫、杨胜年、徐春煌
联系电话:0571-88170861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