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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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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31日

  (2021)浙0282民初3952号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手机剩余买断款4988.2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345号  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于志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浩展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于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浩展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款151960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于志锋对被告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9.5元,由被告昆山市华晟泓业服饰有限公司、于志锋负担;保全申请费1280元,由二被告负担;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因该650元已由原告预缴,故该650元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4430号  熊村龙(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1****14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熊村龙偿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6元、支付利息、罚息99.23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合计4355.23元及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熊村龙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5081号  赵发安: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鲁立权、赵发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支付23900元;二、被告鲁立权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支付2000元;三、前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负担398元,被告鲁立权负担5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不服(2020)浙0281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请求改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破13号  2021年8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12楼;联系人:林丛哲、奚月茹:电话:13858275927\135881047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中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采用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303号  徐彬、陈炜、陈迪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彬、陈炜、陈迪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800号  王公志:原告戴元辉与被告王公志、裘雯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280号  冯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375号  张稳烈、刘保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稳烈、刘保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965号  陈春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陈春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3843号  徐志金: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申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3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4日0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319号  杭州丽鸣拉链有限公司、蒋绪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铭源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丽鸣拉链有限公司、蒋绪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3841号  王金满:本院受理原告缪旭光与被告王金满及第三人郑世森、吴林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239号  杨绍爱、陈丽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绍爱、陈丽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756号  叶庆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叶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759号  刘小萍、陈伟玲: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小萍、陈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172号  熊顺花、陈结火:本院受理的原告诸绍众与被告熊顺花、陈结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173号  熊顺花、陈结火: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克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顺花、陈结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445号  温州裕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义乌市伊璐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裕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851号  吴文区:原告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854号  徐丽双: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5711号  陈建:原告杨凡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0000元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2434号  赵库(220721197803050830):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卫华与被告赵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卫华货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赵库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314号  卢明奇(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08217130):本院受理原告沈伟明诉被告卢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明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伟明货款218818元。案件受理费458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卢明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602号  慈溪市胜山兴德服装店:本院受理的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兜转新衣制衣厂、慈溪市胜山兴德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4671号  赵喻: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然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喻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628号  王武: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年福与被告王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维修货款542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438号  徐伟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与被告徐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俊借款8800元;二、驳回原告李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74元,被告徐伟勇负担53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15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金耐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23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金耐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金耐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6日前,向金华市金耐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徐律师,联系电话:13516798343)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金耐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金耐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879号  永康市铠沃工具有限公司、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富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铠沃工具有限公司、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铠沃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富英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3569.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富英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8元,由被告永康市铠沃工具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773号  赵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连与被告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春艳归还原告李淑连借款人民币9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赵春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春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2900号  万国俊: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小辉诉你与王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万国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小辉补偿款2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5000元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数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731号  蒋水余:本院受理原告于四海诉被告蒋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73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9时45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63号  阮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阮国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阮国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2982.95元及截至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3776.71元、违约金1258.90元,并支付按本金22982.95元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80元,由被告阮国荣负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23号  朱建林、刘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建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86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545.74元,并支付以本金99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刘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林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13号  谷仓国、谷仓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谷仓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7873.24元及截至2021年1月1日的利息12171.3元、费用52.2元,并支付以本金47873.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谷仓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谷仓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谷仓国追偿。案件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6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05号  吴恩友、吴君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恩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2488.63元及截至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66.6元、逾期利息5915.53元,并支付以本金92488.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99‰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吴君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524号  叶万满、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万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378.02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15826.03元,并支付以本金49378.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周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万满追偿。案件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03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523号  叶良华、叶三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良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456.53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15108.48元,并支付以本金49456.5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叶三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叶三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良华追偿。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0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8-31 2 2021年08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