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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31日

  (2021)浙1004民初1520号  葛小槐、庞邦亦: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葛小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457.53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15104.27元,并支付以本金49457.5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庞邦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庞邦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小槐追偿。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0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35号  金雪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770.79元及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388.41元、违约金129.47元,并支付以本金1770.79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33号  陈妍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92.28元及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1408.81元、违约金469.6元,并支付以本金9992.28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753号  林舜秋:本院受理原告叶宝明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宝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22破5号之三  因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6日裁定终结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破产程序。三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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