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31日
(2020)浙01民再65、66号 鲍威:本院审理你与钱显忠、方家伦、姚操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民再6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563号 杭州贝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6563号原告刘欢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4088号 杨惠茹:本院受理原告郑星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67号 浙江启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吴建敏、浙江启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7月28日判决。因石磊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1)浙0106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789号 杭州邦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琦: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6789号原告朱磊与被告杭州邦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包括原告2021年8月11日提交的情况说明)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281号 项小妹、项家健:本院对原告陶东赏与被告项小妹、项家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228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174号 浙江乐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欧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张军芳:本院受理原告王健、周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317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443号 杭州桑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叶诉被告杭州桑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1148号 胡俊腾:本院受理方承伟诉你、汪华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7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执异144号 竺峰:在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富星电子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20)浙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以你未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2088万元增资,之后又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2020)浙02执344号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审查,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关于你在2015年1月4日《宁波市富星电子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股东决定》中增资2088万元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你应向本院举证证明;2.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逾期不提交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569号 刘邦:本院受理陈子国与刘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被告刘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子国挖机费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邦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863号 吴小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慧和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辛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金磊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三都澳金磊港务有限公司、吴小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389号 刘川(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3****425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中发广告材料商行诉被告刘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川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中发广告材料商行材料款27267.26元,并以27267.2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川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4994号 唐正安(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1****0833):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大标诉被告唐正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正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蔡大标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唐正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381号 宁波市海曙集士港源纳服装商行、宁波东方金豪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倪建萍(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7****632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顺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源纳服装商行、宁波东方金豪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倪建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票款10万元;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00元以及自2021年3月9日其至实际支付第1项诉讼请求票款之日为止,以未付票款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以同时期1年期LRP确定);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各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066号 张四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504064193):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林诉被告张四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4687元和逾期利息9342元,合计人民币4402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09:00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533号 戚静丽(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5****122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被告戚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戚静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1210元,并支付利息88.55元、罚息256.15元、复利47.28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不含罚息的复利及复利的复利);二、被告戚静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8元,合计7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戚静丽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383号 牛家庆(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657X):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立荣诉被告牛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牛家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立荣欠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牛家庆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556号 魏宗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6****2672):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有诉被告魏宗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原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502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09: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104号 杨锦峰(身份证号码3602811987****193X):宁波好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杨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5099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9:00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430号 叶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8****0919):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学苗诉被告叶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叶向荣还原告的欠款叁万贰仟玖佰元,另加贰仟肆佰壹拾陆圆整,共计叁万伍仟叁佰壹拾陆圆整(32900+2416=35316),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787号 洛阳米圣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米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订货单(合同编号:GBSM-CG-HLL2011035);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19000元,支付利息损失663.65元,合计19663.65元(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6日起暂算至2021年7月27日19000×6%×202/360=663.65;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等按法律规定另行收取);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0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311号 陈阳清(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68****7210):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叶诉被告陈阳清、周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被告周用伟支付劳务费1710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7951.5元(损失计算方法:以171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2021年7月1日之后未付按相同计算方法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为止。合计2505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741号 项紫琼: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艺乐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项紫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73号 章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文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67号 陈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62号 蔡彪: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187号 林爱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思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林爱富、林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107号 解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吴文琼与解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解洪涛欠原告吴文琼借款14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650元;上述费用合计725元,由被告解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248号 张会强(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86****6038):本院受理原告代雁龙与被告张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会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代雁龙借款217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2元,由被告张会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38号 喻海琼:本院受理原告朱昌成和被告喻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747号 王孝远:本院受理戴国海与被告王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孝远立即归还原告戴国海借款20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500号 宋琪琪、朱庆俊:本院受理唐善耀与被告宋琪琪、朱庆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宋琪琪、朱庆俊共同支付原告唐善耀运费15600元,并从2018年4月5日起支付利息,利息以15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直至本金全部付清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03号 李福海:本院受理原告应龙振诉被告李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原告应龙振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149号 贾二凤(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0****8714)、彭明富(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0****8117):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贾二凤、彭明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二凤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262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2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贾二凤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彭明富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贾二凤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彭明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二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贾二凤、彭明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贾二凤、彭明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1711号 贵州华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DMB384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60478.35元现金、股权或其他财产;2.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60478.35元现金、股权或其他财产;3.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1903号 袁交交(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6****7629)、黄彪(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2****2216)、赵训(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3019):本院受理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训、袁交交、黄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要求被告袁交交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815.11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袁交交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上述费用暂计人民币10315.11元。3、要求被告黄彪、被告赵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至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353号 王存旗(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2****88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存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存旗之间的《以租代购协议》解除;二、被告王存旗支付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欠款6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存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存旗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552号 陈为清:本院已受理原告罗小平与被告陈为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208752.16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