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朋友解锁的共享单车撞了人,谁来赔偿?
通讯员 慕煊
男子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平阳的董某和朋友垄某结伴出行,垄某扫开一辆共享单车,由董某载着骑行。董某一路加速,在经过鳌江镇某路段时,撞到了一名步行的阿婆,导致其左腿骨折、右腿挫伤、双腿膝关节损伤。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婆无责任。
经查,该共享单车系一家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骑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医疗、住院补贴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
之后,阿婆将董某、保险公司诉至平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虽为骑行人员投保了保险,但保险赔付需满足几个条件:(1)通过承认的官方平台进行注册,接受《使用协议》,成为注册用户;(2)通过官方平台正常用车流程获得并实际使用平台提供的车辆;(3)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一致。本案中,解锁车辆的人系垄某,实际用车人系董某,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该共享单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董某作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94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