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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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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日

  (2021)浙0211民初2804号

  章建波:本院受理原告戴连杰与被告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8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952号

  张圣奇:本院受理原告谢家栋与被告张圣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圣奇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小额转简易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9:0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571号

  姜克:原告张月飞与被告姜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克向原告张月飞返还押金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姜克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姜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486号

  陶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陶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1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执异130号

  中山市志豪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周佳颖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志豪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佳颖、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黄朗江、黄小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黄朗江、黄小志为(2021)浙0212执393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黄朗江在未足额出资400000元范围内,以(2019)浙0212民初156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山市志豪电器有限公司应向周佳颖、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黄小志在未足额出资100000元范围内,以(2019)浙0212民初156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山市志豪电器有限公司应向周佳颖、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490号

  吴路路、安徽融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平平、徐家斌:本院受理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路路、安徽融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平平、徐家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1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566号

  海宁恩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潘建飞:本院办理的原告宁波特莱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恩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潘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14023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违约金(暂自2021年5月16日起算至2021年7月16日:114023元×2个月×0.0048=1094元),暂合计115117元;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金玉萍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8:45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03号之一

  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攸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张渭明与被告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攸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渭明借款35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在被告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第一项款项的情况下,被告北京攸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攸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617号

  李大微: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远达渔具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李大微、李大胜支付原告货款39854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24号

  张新良: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012号

  韩龙君: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倩倩、韩龙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818号

  赵世耀: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世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212.20元,并支付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3212.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赵世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440号

  杨雪梅、张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被告杨雪梅、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浙0282民初844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一天)在本院机关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724号

  李欣岩: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及相关附录;二、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32352.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562号

  金文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东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偿付原告运费3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959号

  葛徐超: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葛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葛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文明货款4174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002号

  饶新兵:本院受理原告王谢平诉被告饶新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197号

  永嘉县桥下镇仁大超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仁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7914号

  温州义金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光诉温州义金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551号

  黄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3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811号

  陈贝尔:本院受理原告施书利与被告陈贝尔、陈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7民初3449号

  叶丽伟(332501197802221213):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灵溪镇聪元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叶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叶丽伟立即偿还给原告苍南县灵溪镇聪元水产经营部水产品货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拖欠的货款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218号

  吴明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吴明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偿付保险金损失3507元。款项可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明远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245号

  台州市凯明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视尚光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凯明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483号

  黄建敏: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联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特437号

  邵磊、郑现芝: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们邵磊、郑现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特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拍卖、变卖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御华名都29幢2单元804室房屋,就变价所得款项,申请人对主债务人邵磊的债权优先受偿;申请费3626元,由两被申请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1923号

  嘉兴君悦超市有限公司、刘志国:本院受理原告田海涛诉被告嘉兴君悦超市有限公司、刘志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1)浙0424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嘉兴君悦超市有限公司、刘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田海涛押金及货款98000元、律师代理费7840元、逾期付款利息4559元(自2020年7月7日起暂算至2021年4月15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合计110399元;2、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3484号

  黄微微(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608217121):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法格利奥羊毛衫门市部诉被告黄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461号

  周骏:本院受理原告朱月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722号

  莫元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忠与被告莫元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项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90号

  沈红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凯奇与被告沈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2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94号

  杨杰华、陆海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新丰联砂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华、陆海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杰华、陆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新丰联砂洗有限公司加工款17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80元,由被告杨杰华、陆海强负担。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3599号

  邓佳烁: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贤与长兴源霄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赵沁、邓佳烁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2民初359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849号

  商振健:原告曹德金与被告商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商振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曹德金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908号

  胡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昀诉被告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胡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胡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三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570号

  陶文英(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2215611):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陶文英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陶文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冬玉、人民陪审员陈菊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616号

  冯福平、毛仙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金清支行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冯福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991.85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欠息10435.27元,暂计28427.12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收的透支利息、手续费等(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毛仙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冬玉、人民陪审员陈菊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914号

  陈雪琴: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914号原告陈明燕与被告陈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1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雪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陈雪琴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892号

  陈小辉: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892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1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小辉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25028.08元,其中本金19764.67元、利息2551.33元、违约金2712.0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17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小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905号

  王贝贝(身份证号码:3310031994****3122):本院受理原告曹煜诉被告王贝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茜、胡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61号

  陈敏(身份证号码:3310031994****31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诉被告陈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571.88元及截至2021年7月1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3688.91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茜、胡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85号

  李孙土(身份证号码:3326271959****105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诉被告李孙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369.77元及截至2021年6月29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6685.65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茜、胡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910号

  梁龙: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91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1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梁龙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49747.42元,其中本金42792.72元、利息4156.25元、违约金2798.4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9-01 2 2021年09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