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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包康康与包晓武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标的资产清单
注:1.清单中的质权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为准。如公告中的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出质人、债务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为准。
2.本公告清单中列明至截至日的债权本金金额,以及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金额与欠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及担保人垫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上述标的资产清单的截至基准日为2021年8月31日。
3.若借款人、出质人、质权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包康康、吴国健与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金华美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包康康与包晓武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包康康将其对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金华美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债权份额转让给包晓武(该笔债权中包康康享有46%的份额,吴国健享有54%的份额)。包康康、包晓武就以上事实联合通知借款人、出质人、质权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各方。

  包晓武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借款人、出质人、质权债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包晓武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公告。

  包康康  包晓武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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