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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向物业投诉,结果整个小区都知道投诉人是谁

泄露个人信息的物业公司被判在小区公开致歉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金真法 

  本报讯 没有经得业主本人同意,物业竟擅自把印有业主个人信息的材料在会议上发放,导致业主张女士的个人信息被公开。一怒之下,张女士把物业公司给告了。

  今年年初,家住宁波镇海某小区的张女士发现小区里有个别居民在自家院内私搭乱建,影响小区整体环境。为此,张女士多次向物业公司投诉,但都没有得到让她满意的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物业公司在一次小区部分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将包括一份投诉《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的会议资料发放给参会人员。这份表格上的投诉人姓名写着“张女士”字样,联系电话旁有手写的张女士姓名(音)的文字。会议结束后,物业公司仅回收了部分《基本情况登记表》,导致张女士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小区居民间流传。

  不久,此事传到张女士耳中,这让她十分气愤。她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对她个人隐私及社会评价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构成对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她来到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在市级报纸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上述隐私进行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均系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没有得到张女士的同意,把写有张女士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登记表》泄露给小区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侵害了其隐私权,物业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在客观上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侵害了张女士的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张女士居住的小区公告宣传栏内张贴致歉声明,并在小区业主群公布致歉公告。

  原告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宁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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