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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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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9月7日

  (2021)浙0106民初4268号

  蒋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叶长顺诉被告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806号

  杭州欣然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丰汇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468号

  徐春芬:原告胡金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21号甘静、邵岩、甘世栋: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静、邵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损失561664.3元;二、被告甘静、邵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振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6元,减半收取4708元,由被告甘静、邵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316号浙江亿商通讯信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锦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商通讯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169号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魔方亿居(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北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1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632号浙江马上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俏敏与被告浙江马上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6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6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34号

  柴俊华:本院受理原告熊晓永诉被告柴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初4069号王钲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亿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钲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131号杭州驻佳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彩艳诉被告杭州驻佳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朱朝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683号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浙01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1371元;二、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883号

  伍冬丽:原告方玉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8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梅城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081号

  童金宝(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6****183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童金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付货款30998.85元,以及从2021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1.28%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8:45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425号

  吴嘉豪(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4****2814):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智丰与被告吴嘉豪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郑智丰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嘉豪归还原告欠款23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嘉豪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526号

  王建国(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7****411X):本院受理原告聂占甫与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聂占甫借款、工资等款项共计 100000元,并支付以 100000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85%标准自 2021年 4月8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00元,减半收取计 1150元,公告费 650元,合计 1800元,由被告王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665号

  刘彦刚(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1****0518):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继宗、浙江蜀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03月27日的租金34639元,2021年3月28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租金14644元,合计:49283元。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061元(违约金暂从2020年12月20日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127天)最终要求按逾期款项总额的0.1%/日的标准计算至租金清偿日为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补缴租赁保证金39178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677元;5.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租金折扣款370395元;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免租款89717元;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缴的水电费、物业费共计133091.7元;8.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9.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13时4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159号

  李春(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5****4816)、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GF37):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春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10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948号

  郭亮亮(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0815): 本院受理的原告项天青诉被告郭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亮亮归还原告项天青借款7000元并支付以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郭亮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郭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239号

  石志虎(公民身份号码:3408262000****1813):原告陈国军与被告石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0 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1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528号

  程元俊:本院受理原告张雷与被告程元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528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庄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546号

  宋子平:本院受理冶艾布与宋子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被告宋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冶艾布工程款3024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冶艾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696.5元,由原告冶艾布负担366.5元,由被告宋子平负担33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034号

  泰州川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玉海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确认原告郑玉海与被告泰州川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二、被告泰州川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玉海工程款11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泰州川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泰州川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334号

  史国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迎与被告史国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973号

  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13709532XD):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超平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汉松、李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欠款214595元及违约金10300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731号

  夏云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1****3171):本院受理原告宋彬与被告夏云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云殿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彬归还借款3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15元,由被告夏云殿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176号

  周宗杰(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2****2331):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文与被告周宗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5月1日开始每天100元计算到2021年7月31日,共9000元,后续到合同履行完毕止,按每日100元支付;二、被告因为逾期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租金损失,由法院协调按实际情况合理补偿。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6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796号

  王佳家(公民身份号码:5303812000****2554):本院受理原告梅锋与被告王佳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佳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梅锋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王佳家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805号

  安徽力索带业科技有限公司、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炯与被告卜先明、辽宁乾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力索带业科技有限公司、夏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3日9: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107号

  三门弘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点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弘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108号

  王越鸣:本院受理原告郑德生与被告王越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4019号

  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2777.69元及违约金10555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柴学勇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834号

  刘明、宁波内索尔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余姚市百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宁波安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内索尔工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即时支付定作款120000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9时1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920号

  杨明松(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9****6518):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明松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598.62元、罚息27.15元(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合计 41625.77元,及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1598.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被告杨明松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637号

  宁波优玖电器有限公司、罗通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优玖电器有限公司、罗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551号

  汪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汪荣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汪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27559.12元以及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7559.1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汪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费 2204.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676号

  李金良、李银良: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金良、李银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677号

  李政、田国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政、田国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554号

  顾吉相:本院受理的原告熊福庆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2021)浙028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熊福庆赔偿款 15 000元、违约金3 000元,合计18 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25元,由你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6598号冯可旺: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冯可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295号封志卫、周芳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封志卫、周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159号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炳学、李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646号朱守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双喜、朱守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浙0304民初3076号黄灿杰:本院受理原告孙克能与被告黄灿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53号

  张钢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钢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钢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99900元、期内利息3444.8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4日,自2020年8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199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张钢传负担;其中受理费424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张钢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9-07 2 2021年09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