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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9月7日

  (2021)浙0304民初3954号

  赵兴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赵兴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兴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期内利息1228.08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5月27日的逾期利息为54.29元,2020年5月28日起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101228.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9%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76元,由被告赵兴卷负担;其中受理费77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赵兴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56号

  朱思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朱思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思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69500元、期内利息7039.8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9日起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98元,由被告朱思妙负担;其中受理费1816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朱思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288号

  薛大宝: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薛大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4470号

  周美珍(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305063304):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夜平与被告周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655号

  鲁建青(公民身份证号330222197201104779):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建清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鲁建青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崇福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89号  

  赵家德(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施家浜村鱼船街1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葛玲玲与被告赵家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家德返还原告葛玲玲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 12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赵家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赵家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775号  

  潘小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建新与被告潘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计人民币1567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利息10046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362号

  钟会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火宝与被告钟会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等文书。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会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火宝担保代偿款108144元,并支付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朱火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93元,由原告朱火宝负担770元,由被告钟会祥负担42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722号   

  吴春强:原告蔡夫南与被告吴春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等文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吴春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蔡夫南租金等款项合计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05元,由被告吴春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86号  

  沈烨坪(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东马干村红桥角 59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林波与被告沈烨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沈烨坪返还原告张林波借款40000元,限被告沈烨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沈烨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5710号

  童兆瑞:本院受理杨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681民初15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180号

  徐正朝(362529198808200014):本院受理原告武义艺雅印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8303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154号郭海啸:本院受理的原告盛东胜与被告郭海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就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軍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85号 杭州容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建涛:本院受理原告吴永亮与被告杭州睿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贾宏伟、苏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睿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永亮支付货款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原告吴永亮负担258元、被告杭州睿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睿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786号叶茂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灵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茂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茂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灵萌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灵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浙江灵萌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叶茂雄负担8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茂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090号王全江:本院受理原告雷勇春与被告王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全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雷勇春支付货款6455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全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386号王青锐:本院受理原告孔刚领与被告王青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青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刚领货款982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青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434号季火坤:本院受理原告毛占臣与被告季火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4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季火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占臣货款721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季火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568号宋晓杰:本院受理原告徐超与被告宋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宋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超货款44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宋晓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299号刘潇:本院受理原告陆丽萍与被告刘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306元,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4日下午14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468号陈哲:本院受理原告杨敏与被告陈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2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按202万元货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至2018年逾期付款违约金12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4日下午14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4号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0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入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1号9-11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吕律师13706795872、王律师15867926012、杜律师1375896296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方式由管理人另行向债权人告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276号俞政枭:本院受理原告吴秋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2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劳务费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入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277号俞政枭:本院受理原告高丽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802民初42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劳务费7500元并支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06号

  黄香琴:本院受理原告王玲娇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玲娇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0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03号

  黄香琴:本院受理原告王菊丽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菊丽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846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948号

  陈振宇、黄群委: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948号原告陈学春与被告陈振宇、黄群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6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振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黄群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830号

  吴金凤、金庭宇、金庭苇、李伯宗: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83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凤、金庭宇、金庭苇、李伯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6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李伯宗对金祖胜尚欠原告的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636.80元、逾期利息475.20元,逾期利息复利3.89元及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吴金凤、金庭宇、金庭苇对上述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427号

  吴正平(身份证号码:3307021981****1258): 本院受理原告蒋勇川诉被告吴正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剑、俞先明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1月29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2破7号本院根据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2日裁定受理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且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于2021年8月27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0月14日前,向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联系电话: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7破2号2020年12月16日,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景宁景南云溪茭白专业台作社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事实。本院认为,现有破产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情形符合破产条件。现管理人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裁定宣告景宁景南云溪茭白专业合作社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9-07 2 2021年09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