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8日
(2021)浙0304民初3512号
黄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黄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945号
王涛: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钰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钰秋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共计4950元,均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3号之三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债权人:《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18)浙0327破13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多次分配,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9033748.42元,共计债权人户数57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39285292.3元。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507号林秀娇(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麻洋村103号):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建钗与被告林秀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林秀娇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676号
沈佳利(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振浔路三星小区3-1-402室):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娅萍与被告沈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娅萍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73元 ,由原告朱娅萍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68号
沈树先(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尹家圩村港南26号)、钱玉华(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尹家圩村港南2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根连与被告沈树先、钱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连撤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25元,由原告吴根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670号
何潮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根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何潮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根水借款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30号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邮政编码:3210,联系人卢美君,联系电话:0579-86638498)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321号
孙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刘剑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 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剑借款本金人民币92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06号
方利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华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 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华兰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自2019 年11 月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 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568号
周小兵: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83961.83元及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律师代理费4000元(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5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627号
谢照富:本院受理原告阮孟米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阮孟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640号
唐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长与被告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长借款本金249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85元,由被告唐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62号
盛招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招富、邱学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盛招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4773.81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8721.70元、其他费用49.55元,并支付以本金44773.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邱学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邱学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招富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90元,由被告盛招富、邱学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73号
许天文、许平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天文、许平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天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3151.51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7681.65元,并支付以本金23151.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许平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平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天文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许天文、许平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79号
叶开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开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截至2021年04月27日利息、罚息、复息3032.52元,合计人民币金额203032.52元,并支付自2021年04月28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冬玉、人民陪审员陈菊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2月2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88号
林平: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679.95元及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3228.24元、违约金1076.08元,并支付以本金19679.95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536号
张雪琴: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5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6日)。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3903.0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利息、罚息为63424.98元,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截至2021年7月5日,诉讼标的金额为229328.0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888号
陈丹君:本院受理徐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9号之一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张日勤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丽水市百金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浙11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丽水市百金门业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百金门业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裁定宣告丽水市百金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市百金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执异91号,被送达人应增加“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88号1812室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4BK3R)”,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