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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3日

  (2021)浙0381民初4853号  贺良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丽平与被告贺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033号  陈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734号  高子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益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448号

  嘉兴网易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236号

  嘉兴富望金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嘉兴市广播电视总台)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81破1号之二  2020年1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海宁市和平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查明,债务人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变现价值预估不足7250万元,已确认的负债总额为10600万元,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宣告债务人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破6号之二  2020年4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吴江市逸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审核查明,债务人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总额仅为1333万余元,已确认的负债总额为2515万余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7日裁定宣告债务人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178号  郑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402147118):本院受理原告张杨贵诉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建明、第三人桐乡市勤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建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846号  翁海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根琴诉被告翁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付材料款45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5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为止);2.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1026号  蒋正祥: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026号原告湖州腾丰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丰公司)与被告蒋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蒋正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腾丰果品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蒋正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104号  潘登:本院受理原告吴赛会与被告潘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10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潘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赛会货款633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潘登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9205号  汪柳:本院受理原告徐昭辉为与被告汪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9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249号  琚燕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琚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琚燕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50571.60、保险费3048.1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3619.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3月22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2262号  项跃、楼美芬:本院受理原告陈月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其中50万元利息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止,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3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魏宏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聪、汪文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物流中心内右侧)。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572号  陈晓罡:本院受理原告王香贞与被告陈晓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晓罡支付原告王香贞货款4376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晓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16元,由被告陈晓罡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127号  浙江腾锋工具有限公司、翁旭辉: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法与被告浙江腾锋工具有限公司、翁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腾锋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振法货款23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翁旭辉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腾锋工具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翁旭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404号  胡国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999号  刘彦颖:本院受理原告李梦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彦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梦盈借款本金80744.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为1161.02元,之后利息以80774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和律师费损失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梦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原告李梦盈负担544元(已预交),由被告刘彦颖负担20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彦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473号  深圳市深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佰意智造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802民初34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依法解除《退换货协议书》约定的87万只口罩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你立即返还原告货款611000元;3.判令你立即将503万只口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592488元开具给原告;4.判令你赔偿原告出具保函的费用12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293号  顾静羽(身份证号码:33100419881130124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顾静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6752.05元以及利息4780.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11.27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890元,依法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5859号  叶伟青(身份证号码:33252119******3610):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海华与叶伟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0日08时3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白水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莉,与人民陪审员朱原贤、林如光组织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825号,判决主要内容中,借款本金应为“444643元”,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7月1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69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10月9日下午3时”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9-13 2 2021年09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