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6日
(2021)浙01民终5565号之一 段建和: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红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原审被告段建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民终5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刘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838号 黄镓维: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6838号原告侯超诉你、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5237号 杭州佰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向兵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浙0106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00号 温州引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斌:原告杭州光阳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引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斌、胡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05号 王明健: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黄丽仙、王明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商仙、王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3164.67元及相应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7940.95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以33164.67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被告黄丽仙、王明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61号 张帆:原告吉佩佩诉被告张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246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011号 周晓红:本院对原告徐丽诉被告周晓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028号 陆强: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松诉被告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3982号 胡珊珊(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许镓(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珊珊、许镓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7609.34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5217.54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1年06月04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32826.88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DC931L32B1700945)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539号 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素兰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许素兰与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117200213的合同书中的装饰装修合同于2021年6月14日解除;二、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许素兰装修款26960元;三、驳回许素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37元,由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许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586号 许金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5****413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雪、许金生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379号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HLTY21)、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6382224M):原告熊寒青与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8000.00元,合计¥218000.00元;2、判令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600.00元(本金滞纳金)(以¥200000.00元为基数,每日按照0.05%的标准,自2019年6月10日(应还款日期)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的金额为¥37600.00元);以上三项诉请金额合计为¥255600.00元.3、判令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04号 丁军迁(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8****311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丁军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军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11744.82元,支付利息1048.62元、罚息2726.98元、复利548.2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暂合计1726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财产保全费1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62元,由被告丁军迁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525号 孙敏(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6****6977):本院受理原告廖凤琼诉被告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原告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09时在西郊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15号 刘剑(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37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2280.32元、支付利息416.17元、罚息3647.49元、复利128.3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暂合计18472.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1元,由被告刘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330号 长沙车领车源汽车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仓廪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广西车领潮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车领潮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长沙车领车源汽车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仓廪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锋、李霞、刘海雄、吴先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16号 刘金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37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金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374.11元,支付利息92.41元、罚息961.75元、复利27.3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暂合计6455.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刘金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20号 刘玉(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4****8025):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刘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07号 李海洋(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7****505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李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海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4000元,支付利息358.20元、罚息693元、复利126.3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暂合计6377.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9元,由被告李海洋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06号 甘迎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89****121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甘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甘迎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587元,支付罚息132.23元、复利8.67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暂合计192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18元,由被告甘迎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328号 艾能洲(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04030316):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建君诉被告艾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3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09:00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4523号 俞改和(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5334):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臣与被告俞改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改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小臣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俞改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255号 周武松、蒋德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武松、蒋德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413号 徐嘉琪: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徐嘉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0261号 侯应刚、张丽、侯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应刚、张丽、侯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700号 郭孟堂(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75****5094):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孟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修理费100元,要求被告郭孟堂赔偿原告184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408号 云南皮丘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诉被告云南皮丘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2.判令被告在《宁波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249号 张秉涛(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1****2810):本院受理原告强文平与被告张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张秉涛偿还原告借款85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所有借款产生的利息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6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352号 黄敦富(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66****257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为与被告黄敦富、宁波市海曙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损失44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906号 王正楼(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6****3450):本院受理原告储潇尘与被告王正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2000元;2.判决被告自还款约定到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的利息,利息为日利0.05%;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790号 刘光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光先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41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被告刘光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827号 金小薇(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12052240)、孙成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06226976)、林咸形(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710111875):本院受理黄扬与金小薇、孙成明、林咸形民间借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林咸形、金小薇返还原告黄扬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9472元,并继续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孙成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在2021年12月2日下午2点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2破1号之五十四 申请人: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11日,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查明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请求本院宣告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已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176406469.08元,管理人已经查明的可供清偿财产仅74414881.51元左右,显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879号 桐乡市铭鹰服饰有限公司、赖素妹、沈兴贵、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沈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铭鹰服饰有限公司、赖素妹、沈兴贵、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沈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558号 宋春:本院受理原告高立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立军货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775元,由被告宋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