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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4岁娃将小伙伴推下高台,父母说“我们不担责”

  通讯员 林宇琼 詹梦洲 

  本报讯 4岁娃将小伙伴推下高台致伤,这责任谁来担?日前,开化县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

  去年10月,6岁的小丁(化名)和2个小伙伴在村道旁的车辆避让平台上玩耍,后来,4岁的小武(化名)也加入进来。玩闹中,小武一推,小丁被推下平台并跌入下方沟渠。小丁伤情严重,后被诊断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治疗了几个月才痊愈。

  今年5月,小丁父母多次找小武父母商讨赔偿事宜未果,便以小丁的名义将小武及其父母起诉至开化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到村里做调解工作,并电话联系小武父母。但小武父母拒绝调解,认为这件事只是小孩之前的吵闹,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武将小丁推下平台造成其人身伤害,但小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核实实际损失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5日,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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