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7日
(2021)浙0282民初4482号 王荣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1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251号 郑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671号 慈溪市胜山琦玮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石建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137号 邱世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楚效兰与被告邱世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邱世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楚效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61355.95元;二、驳回原告楚效兰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025号 夏力桥:本院受理原告方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夏力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方廷借款9553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55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被告夏力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4441号 王郡、王丹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郡、王丹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郡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89820.69元及代偿利息(以89820.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王郡支付原告违约金30465元;3.被告王郡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4.被告王丹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柴学勇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22号 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7月2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欣君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为浙江欣君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欣君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8日(含18日)前,向浙江欣君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13004623610,18868828500,QQ:4614121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欣君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欣君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浙江欣君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10676号 汝州市宏志绣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佳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宏志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12月13日9: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10505号 吴海良: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九天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12月13日10: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304号 黄江华、武荣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江华、武荣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4272号 王少红、施亮、彭万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红、施亮、彭万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4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0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650号 付科怀:本院受理原告林耿标与被告付科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334号 陈建慧: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与被告陈建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665号 冉少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君廷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冉少祥、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董正化、白小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885号 梅方明、李庆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与被告梅方明、李庆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925号 唐雪娇、林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被告唐雪娇、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809号 李友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031号 莫本义:本院受理的原告池万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151号 柴新华:原告严云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6167号 夏海军:原告肖冬生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868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894号 张斌(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71228081X):本院受理原告钱利华诉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斌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濮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170号 朱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红与被告朱金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各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9时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923号 台州市恒创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王来勤、台州市恒创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1951号 鲍国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鲍国永、周婉君、郭功鼎、浙江夏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1986号之一 台州市恒创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被告钟宇洋、台州市恒创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62号 高炎青:本院受理原告蔡旺华与被告高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炎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蔡旺华支付材料款1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高炎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81号 余海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开源与被告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海波归还原告陈开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余海波承担原告陈开源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余海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海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26破20号之二 2020年7月20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截至2021年9月3日,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已确认债权金额为75508379.94元;经管理人接收、处置变卖资产,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总额为21439.50元。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裁定宣告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121号 王建议:本院受理原告吴鹏程诉被告王建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建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鹏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王建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386号 王化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化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823元并支付以178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王化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化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83号 陈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741.37元及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1595.81元、违约金531.93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陈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888号 詹卫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詹卫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863.92元及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12811.42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詹卫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882号 洪江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洪江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499.93元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6994.61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洪江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429号 罗士蓬、凌庆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罗士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68952.67元及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18858.58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凌庆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凌庆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士蓬追偿。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罗士蓬、凌庆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706号 陈友见、柳彩芸:本院受理原告阮吉云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友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阮吉云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阮吉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350元,由被告陈友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982号 林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8005.23元及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1310.76元、违约金436.92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0元,由被告林玲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352号 应海滨: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5352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一、判令被告应海滨支付原告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8016.61元,截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2076.91元、违约金4363.97元(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855号 邱学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学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邱学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9445.68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6625.65元,并支付以本金39445.6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610元,由被告邱学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850号 叶少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少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少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7879.09元及截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5393.19元,并支付以本金17879.0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40元,由被告叶少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536号 陈冬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冬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124.89元及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利息1569元、违约金523元,并支付以7124.89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被告陈冬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4910号 黄显坤、陈准英、黄可情、黄泽澎:本院受理林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催54号 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兴昂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7367410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4642号 陈光爱:本院受理原告郭夏富与被告陈光爱、陈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光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郭夏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郭夏富对被告陈海亮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0元,由被告陈光爱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