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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8日

  (2021)浙0205民初3628号

  徐其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其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291号

  中商鼎盛(云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商鼎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源泓炉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商鼎盛(云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商鼎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71元,由原告中商鼎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112号  绍兴上虞意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330604MA****196D):原告张小五与被告绍兴上虞意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绍兴上虞意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小五货款1026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被告绍兴上虞意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绍兴上虞意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346号  蔡燕琴: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燕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207号  刘小敏、陈林书、郑皓、郑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小敏、陈林书、郑皓、郑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891号  陈宁:本院受理原告胡忠勇与被告陈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389号  董丽琴、杨宙庭: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小兰与被告董丽琴、杨宙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218号之二  陈辛夷、陈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辛夷、陈微、林浩、温州温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璧瑶、徐新淦、朱建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048号  杨庆: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余松与被告杨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102号  吴光杰: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姑与吴光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爱姑30727.75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王爱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8元,由原告王爱姑负担61元,由被告吴光杰负担58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364号  方军:本院受理原告钟传根诉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239号  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根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万兴路29号的房屋,并返还给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祥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年租金800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16元,由被告金根元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912号  沈新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练市承达皮革经营部、顾惠民与被告沈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8500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990号  周林毛: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根生与被告周林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000元;2、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未付标的65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和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385号  黄新岳:本院受理原告蒋理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陆万元借款;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本案调判执行终结期间的约定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38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黄明月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1日9:0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9号  本院根据黄芳萍的申请,于2021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浦江县龙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9月3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县龙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龙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龙庭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20日前向龙庭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百炼集团行政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黄晓伟;联系电话:0579-84150501、1360572681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龙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龙庭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龙庭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11号  本院根据曹金芳的申请,于2021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浦江康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9月3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相任浦江康合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康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康合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18日前向康合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百炼集团行政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黄晓伟;联系电话:0579-84150501、1360572681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康合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康合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康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414号  陈仕洋: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与被告陈仕洋、楼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仕洋归还原告陈建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4.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仕洋支付原告陈建律师费6000元;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陈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40元,由被告陈仕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630号  任咸雷:本院受理原告胡卫阳与被告任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任咸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卫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任咸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646号  黄水清:本院受理原告沈光明与被告黄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黄水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光明借款本金44800元,并支付利息6272元,合计51072元。案件受理费10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26元,由被告黄水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3243号  黄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朱训钢与被告黄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915号  王先楚、叶晶晶:本院受理原告黄康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91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先楚、叶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康康货款108582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黄康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408元,由被告王先楚、叶晶晶负担15223元,由原告黄康康负担1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378号  陈祥龙:本院受理原告朱美云与被告陈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陈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美云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陈祥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271号  胡佩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3370.17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3838.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29.86元、手续费220.8元,并支付上述本金按合约约定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372号  张志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4524.05元以及截至2020年9月13日的利息7367.73元、违约金1238.36元、消费手续费59.28元,并支付上述本金按合约约定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9-18 2 2021年09月1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