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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 守护“心灵之窗”

  通讯员 拱检 

  本报讯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职中发现,辖区部分眼镜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美瞳等隐形眼镜产品。

  隐形眼镜又称角膜接触镜,因其直接跟角膜接触,使用不当可能导致视力模糊、角膜炎等疾病,在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装饰性彩色平光眼镜(美瞳)等隐形眼镜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未获经营许可擅自销售,无法保证隐形眼镜产品的安全、有效,可能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对此,拱墅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上述眼镜店作出处理,并加强日常监管。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法开展检查,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商户立案查处。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4 检察建议 守护“心灵之窗” 2021-09-22 2 2021年09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