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2日
(2021)浙01民终7076号 姚华:本院受理上诉人方洁炜与被上诉人方志仁、原审被告姚华及原审第三人濮仲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民终7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1元,由上诉人方洁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393号 杭州金源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7393号原告成都书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源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1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902号 杭州花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力淑与被告杭州花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85号 俞雪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深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俞雪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742号 湖南金溪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374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764号 杨家瑞:本院受理原告肖国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376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070号 李昊文:本院受理原告来澄诉被告李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4427号 张道星(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上东岙村):本院受理原告黄关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道星立即归还原告黄关金借款本金354000元及利息74570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之后利息其中15400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200000元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共计42857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张道星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068号 刘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绿洲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绿洲物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211.30元;二、被告刘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绿洲物业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燕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212号 蒋伟:原告方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863号 吴小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慧和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辛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金磊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三都澳金磊港务有限公司、吴小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218号 王伟军(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4****4219):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勇见诉被告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361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09日10: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221号 洪俊英(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6****49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交丰诉被告洪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09日15: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919号 卢孔宗(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112104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鸿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孔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孔宗应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鸿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卢孔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397号 余庆雨:本院受理原告余昭毛与被告余庆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1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440号 刘联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陆胜包装材料厂与被告刘联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1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771号 颜方元: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颜方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381号 姜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0****547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暂算至2021年9月13日为2324.21元,其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7元,由被告姜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171号 张文旭(公民身份号码:1330281959****083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文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15046.13元及支付利息(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H3V81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172号 王芹(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7****272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12707.86元及支付利息(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7G55Y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028号 阜阳市和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豹、阜阳市和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800元;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17号 何帅:本院受理原告黄立峰与被告何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05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3505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屈著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2001号 奉化市碧峰塑料厂、毛国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碧峰塑料厂、毛国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3民初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奉化市碧峰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7849元,并支付以工程款778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毛国相对上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报纸公告费650元,合计1857元,由被告奉化市碧峰塑料厂、毛国相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1865号 杨福德:原告吴韩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296号 施小五:本院受理的原告施秀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施秀娣与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秀娣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536号 刘杨:本院受理原告杨会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5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808号 李磊:原告徐芳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069号 梁强华:本院受理原告丁建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0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丁建永撤诉。原告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计335.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丁建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501号 惠州市普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余姚市射狼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普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退还服务费2000元;2、请求被告退还平均每笔成交花费差价7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1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5810号 应学伟(5110021983****6612):本院受理原告陈达兵与被告应学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浙0281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应学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达兵加工费4041.80元;二、驳回原告陈达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应学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415号 徐振来(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合欢街63号1栋3单元5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5503072237):本院受理(2021)浙0225民初5415号原告赖方军与被告徐振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振来立即归还原告赖方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林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西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5476号 厦门汉之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8号2008室):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伦军、周明芳、黄立才、第三人厦门汉之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4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黄伦军、周明芳对(2020)沪0115民初48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厦门汉之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伦军、周明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4161号 尹星: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纪良诉被告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921号 金宁凯:本院受理原告王舒与被告金宁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921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061号 陈家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华与陈家玲、黄彬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华20247.53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原告陈华负担330元,由被告陈家玲负担3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家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6108号 江宝铿: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朝兰与被告江宝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江宝铿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989号 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杰与被告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伟杰借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36元,由被告郭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破20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受理丁爱华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丁爱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丁爱华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联系人:陶江)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丁爱华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理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破21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受理吴炯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吴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吴炯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联系人:陶江)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吴炯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23强清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袁晖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浙江省天台县友和羽毛球厂、陈邦煊、陈邦杰、吴国金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因清算组对友和羽毛球厂现有财产已经全部处置,债权已经全额清偿,股东权益分红款已经分配完毕,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宣告终结浙江省天台县友和羽毛球厂的强制清算程序。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648号 潘泓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曙照与被告王能、潘泓宇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