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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联合公告清单基准日:2021年9月22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2021年9月22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1-09-26 2 2021年09月26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