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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妻子将婚前房产赠与丈夫 未办理变更登记可否撤销?

  有读者问:

  我在婚后曾经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屋赠与丈夫,丈夫也一直与我在该房实际居住,但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近日,我偶然发现丈夫出轨后,决定撤销赠与。请问:我能够撤销吗?

  本报作答:

  你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只要不在“不适用前款规定”情形之列,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具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中的“转移”分为不动产的转移和动产的转移,就此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换而言之,就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的转移以变更登记为准,即使一方已经实际占有,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也应当认定为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方仍有权撤销;动产的转移以交付为准,只要交付了赠与物,赠与方便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鉴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权利的转移自然必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结合本案,虽然你已经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将婚前的个人房屋赠与给丈夫,尽管你丈夫已经实际在该房居住,但由于你尚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决定了你仍有权撤销赠与。(廖春梅)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3 妻子将婚前房产赠与丈夫 未办理变更登记可否撤销? 2021-09-27 2 2021年09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