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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7日

  (2021)浙0281民初6019号  胡立军(3306821979****5970):本院受理原告姚永峰与被告胡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浙0281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胡立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永峰货款626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被告胡立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475号  周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寨镇干家村干二组):本院审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4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承担原告赔偿款10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鹰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4298号  何国旭(江西省余江县黄庄乡马源村柏源组056号,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70512661X):本院受理的(2021)浙0225民初4298号原告吴光辉与被告何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国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光辉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何国旭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54号

  本院已于2021年7月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刘晓东申请温州市欣芙莱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9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市欣芙莱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联系人:赵敏,电话:13806843293,联系人:张逸儒,电话:1876770218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欣芙莱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1月11日下午02时30分在本院第2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市欣芙莱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622号  田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963号  李丰、杨义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丰、杨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995号  叶伟平、叶焕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伟平、叶焕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4061号  文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其海、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178号  周政云、张金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安俊与被告周献凤、周政云、张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政云、张金宝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7破11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根据金子敏申请,裁定受理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将该破产清算一案移交我院审理。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叶苗、周祎(联系电话:18106765800、88996867)]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534号  嘉兴嘉阖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刘清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2014号  赵智:本院受理原告徐志英诉被告赵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3414号  郑小珍(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04194408):本院受理原告李洪侠诉被告郑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3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28号  王超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正明与被告王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王超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846号  姚桂法: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建祥与被告姚桂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用预缴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姚桂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费建祥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08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90111.7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1551元,由被告姚桂法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008号  卢光荣:本院审理原告余百意与被告卢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3149号  钟伟:本院审理原告姜从文与被告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强清1号  2020年9月9日,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终结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经查,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成立后,依据法律规定开展清算工作。在清算过程中,虽有4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但因股东之间就清算达成了和解,4笔债权撤回了申报,申报期间无其他债权申报和确认。现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36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确认《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16号  本院根据金华和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金鼎橡塑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16日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华金鼎橡塑磁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金鼎橡塑磁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0月31日前,向金华金鼎橡塑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07号万达广场5#楼14层;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064628、187576333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金鼎橡塑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金鼎橡塑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金鼎橡塑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80号  黄广茂:本院受理原告程圣任、程如意与被告黄广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广茂归还原告程圣任、程如意代偿款人民币7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26元,由被告黄广茂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064号  永康市古山淼泰五金制品厂、潘兴礼: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帝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古山淼泰五金制品厂、潘兴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883号  张国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琦诉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张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瑞代理运费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063号  何钰钢:本院受理原告吴健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何钰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健勇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何钰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20号之三  因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终结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340号  方求福: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根诉被告方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34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385号  胡佩珍: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5385号原告许金莲与被告胡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20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胡佩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胡佩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618号  陈雪琴(身份证号码:3326221951****5960):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洁诉被告陈雪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雪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明洁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陈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370号  金君永(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447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金君永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金君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659.84元、截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9688.13元、违约金2904.43元、手续费876.75元,并支付以38659.84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总和月利率2%为限)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金君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371号  陈相(身份证号码:5130231983****183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陈相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966.19元、截至2020年9月7日的利息4640.58元、违约金1806.52元、手续费278.75元,并支付以28966.1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计算的相应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总和月利率2%为限)。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02破4号之二  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李红霞、邱小伟、徐亿、王益民对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的提出的破产重整一案。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丽小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议题主要包括: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方案进行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7号  因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最后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终结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9-27 2 2021年09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