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 小本买卖亏大了
通讯员 刘晴瑶
本报讯 日前,台州市路桥区法院作出一份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40多岁的赵某是安徽人,去年下半年,她租了一处房子,购置了若干生产机器及食品原料,从事锅巴的生产加工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赵某系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锅巴生产加工活动。另外,她将生产的锅巴成品装入塑料袋代售,袋身无标注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等应标明信息的标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后对赵某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于赵某未主动缴纳罚款,该局向法院申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准予执行。
法官提醒:无证无照生产“三无食品”隐患巨大,市民们购买食品时要注意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