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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一份协议为何有不同“面孔”?

宁波奉化一当事人篡改证据被罚5万元

  通讯员 江艳 毛玉萍 本报记者 高敏 

  “一式两份”的协议竟然有三副“面孔”?法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原告为就近立案,篡改管辖条款,提供虚假证据,最终被罚5万元。近日,宁波市中院复议决定维持奉化区法院对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

  今年1月,奉化区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与被告童某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法官注意到,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约定手动涂改为“由宁波奉化法院管辖”。

  法官随即对案件进行类案检索与关联案件审查。经审查,原告王某曾因与被告童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期间,王某也提供了一份与童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但不同的是,该份协议第(六)条对管辖权的约定未经涂改,且协议第(八)条未载明账户信息。

  《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被涂改的协议条款直接决定了奉化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那么,这两份协议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呢?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进行了充分调查,结果竟发现有四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且每份都不完全一样。

  原来,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童某将其持有的某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王某,协议一式两份。但因协议没有载明账户信息,双方重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样一式两份。除新增的账号信息,四份协议的内容一模一样。协议签订后,被告童某持一份未载明账户信息的协议用于工商登记,另外三份协议均由原告王某持有。

  面对质疑,原告王某辩称自己向法院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的管辖条款是在征得被告童某同意后涂改的,且被告童某加盖了某合伙企业的公章。被告童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一张王某通过微信发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照片,照片中的这份协议载明了账户信息,但协议第(六)条的管辖条款并未涂改。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奉化区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擅自篡改《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该行为已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决定对原告王某罚款5万元。王某不服该罚款决定,向宁波市中院申请复议,宁波市中院经审查驳回原告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据此,奉化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近日,原告王某已全额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是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对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这是法律规定,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如果诉讼当事人自己不尊重法律,恣意破坏诉讼程序,又如何让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王某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试图蒙混过关,其行为错误地造成法院对该案进行管辖,违背了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自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性,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一份协议为何有不同“面孔”? 2021-10-09 2 2021年10月0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