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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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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6民初4690号

  浙江中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志含:本院受理杭州铭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622号

  董善平:本院受理原告孙立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112号

  周洲:本院受理原告钟六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533号

  姚淑辉:本院受理原告苏新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046号

  丁力: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与被告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067号

  吉林九旭贸易有限公司、刘超、吕程: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九旭贸易有限公司、刘超,吕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83号

  尚克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风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克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350号

  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李振诉被告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27号

  牡丹江市物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曾琳、贾明: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物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曾琳、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33号

  云南彬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平、周国荣、昆明炎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彬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平、周国荣、昆明炎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20分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117号

  王迪新:本院受理原告钱禾诉被告王迪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127号

  韩长军、梓昆(杭州)押运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梅琴诉被告韩长军、梓昆(杭州)押运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390号

  杭州植言美术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恒军诉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你单位支付原告已经支付的培训款8109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24元(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7月25日)、(误工费、交通费、停车费、电话费、午餐费等)1260元,总计969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80号

  武东奎(3412031965****4017):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园园与被告武东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东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园园支付劳务费16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收464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武东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553号

  王海敏(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80****3016)、尉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72****3837)、金海新(公民身份号码2107051971****8438)、宁波华恒控股有限公司、张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7****2993)、俞岳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54****241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卓益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敏、尉建华、金海新、宁波华恒控股有限公司、董毅、张平、俞岳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551号

  王海敏(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80****3016)、尉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72****3837)、金海新(公民身份号码2107051971****8438)、宁波华恒控股有限公司、张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7****2993)、俞岳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54****2418):本院受理的原告合康锐马电机(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敏、尉建华、金海新、宁波华恒控股有限公司、董毅、张平、俞岳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002号

  刘刚(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85****1610):本院受理原告王嘉乾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0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嘉乾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二、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刘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60号

  高庆庆(3412261987****4431):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龙伟与被告高庆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张龙伟诉讼请求:1.被告高庆庆支付拖欠原告张龙伟的劳务报酬600元;2.被告高庆庆赔偿原告张龙伟为实现债权的成本暂计1700元,其中,诉讼务工损失,每天350元暂计3天,计1050元及公告费用650元;3.被告高庆庆支付欠款期间利息4倍×4.2%每年/365天×600元×拖欠天数,暂计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974号

  张翱:本院受理原告黎明与被告张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洪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446号

  陈秋培(公民身份证号:3505821978****20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尚永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秋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27日和2017年7月28日签订的《天和建材仓储租赁合同》和《天和建材仓储物业管理费、清卫费交付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租,并支付租赁费(以每年281799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4539.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20号

  本院根据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5日裁定受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8日的,向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月湖金汇小镇崇教巷17号,联系人:陈黎律师,电话1876715743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法庭1号庭(地址:宁波t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北路1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099号

  庞尹虎: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庞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2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756号

  盛波: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青石石材经营部与被告盛波、陈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朝晖路支行、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740号

  叶念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召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026号

  李晓:本院已受理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252号

  胡春秀、王梅: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宾、胡春秀、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61号

  叶元英、徐冬、杜义先、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元英、徐冬、杜义先、第三人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叶元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3499160元及利息(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徐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499640元及利息(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上海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592号

  王宇:本院受理原告高恒修与被告王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宇赔偿原告高恒修医疗费1411.86元、误工费7920元,合计9331.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破19号

  2021年7月30日,本院根据宁波霍科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发生破产费用共计1062.40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1062.40元未支付。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0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裁定宣告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138号

  沈阳聚富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马德磊诉被告钱时赞、余姚市一颐家餐饮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并追加你公司为第三人。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6275元、伙食费400元、护理费4460元、误工费25080元、伤残赔偿金12977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75187元;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101号

  刘国森、余姚市传志电镀设备厂: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国森、余姚市传志电镀设备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258号

  广东大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6FP346):本院受理浙江九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九点按摩椅货款498001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124号

  姚苗苗(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5806):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韩磊、姚苗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磊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2887.1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苗苗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韩磊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被告韩磊、姚苗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姚苗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4734号

  林志勇、邵美娇:本院受理原告杨丽珍与被告林志勇、邵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5340号

  杨路:本院受理原告梁祥柱与被告杨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9247号

  王志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376号

  徐侧林: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刚与被告徐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4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9日0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396号

  缪云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胜杰与被告蔡芳芳、缪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现被告蔡芳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蔡芳芳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1)浙038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缪云生与上诉人蔡芳芳共同向一审原告蔡胜杰偿还借款本金779999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8日利息为110849.93元,此后以7499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依法撤销(2021)浙038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一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缪云生承担。三、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缪云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各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1民初6219号

  徐发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97号

  钱颂华: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你和钱冬凡、赵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简就(2021)浙0411民初29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1845号

  蒋凯:本院受理原告顾姜燕诉被告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1)浙0424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蒋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姜燕借款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2191号

  嘉兴市昌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乔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昌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1)浙042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嘉兴市昌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乔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5464元、公告费650元及相应利息(以货款145464元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0-09 2 2021年10月0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