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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江苏无锡一蟹农拍视频诋毁兴化大闸蟹

法院: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商业秩序,赔偿10万元

  《现代快报》 季雨 毛晓华 

  秋风起蟹脚痒,如今正是吃大闸蟹的时节。江苏兴化有着“中国河蟹养殖第一县(市)”的美誉,可是,兴化大闸蟹协会却发现,有人在某短视频平台公开诋毁兴化大闸蟹,视频浏览量高达100多万次。为了维护兴化大闸蟹的口碑,大闸蟹协会将黄某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裁判文书,黄某某被判赔偿10万元。

  案发:

  无锡蟹农录视频诋毁兴化大闸蟹

  事情还要从2020年9月说起。当年9月16日,无锡的黄某某在某短视频软件内注册了账户,账号主页显示其为大闸蟹养殖户。2020年9月25日,黄某某在该账号下发布标题为《有的螃蟹送给你吃你都不要吃,要吃就得吃好吃的#大闸蟹》的视频。在视频里黄某某声称,“兴化的大闸蟹,白送都不吃。”该视频的浏览量为1058508次,点赞量为5839次,评论数为3962,分享量为816。

  这个视频一传十、十传百,被兴化的蟹农们看到了,无锡的蟹农竟然公开诋毁兴化大闸蟹,这激起了他们的怒火。与此同时,兴化大闸蟹协会也看到了这个视频。

  兴化大闸蟹协会是第6020921号“兴化大闸蟹”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协会现有团体成员73个、个人会员45人。他们一致认为,黄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包含诋毁兴化市大闸蟹言论的小视频,相关言论系编造的、虚假的信息,通过引导观看者,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的目的。且该短视频的浏览量、点赞量等数量极高,影响极为广泛。他们觉得,黄某某在主观上具有诋毁兴化大闸蟹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恶意,客观上导致兴化大闸蟹信誉遭受损害,性质极为恶劣,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告上了法庭。

  判决:

  销售旺季发布负面影响大,

  判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化大闸蟹”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团体目前共51家。该集体商标以兴化作为地理标志,兴化市为河蟹养殖第一县(市)、中国河蟹之乡等,兴化市河蟹的养殖规模和水平已经位居全国前列,兴化大闸蟹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关于黄某某是否实施了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法院也有自己的判断。法院称,黄某某在短视频平台中所发布的信息显示其为大闸蟹养殖户,与兴化大闸蟹协会属于同业竞争者。黄某某发布的视频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具有负面评价和误导性后果,已经超出正当的商业评论范畴,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看到该短视频后必然会对“兴化大闸蟹”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消极的社会评价。

  最重要的一点是,案涉短视频的发布时间恰好是大闸蟹上市销售旺季,大闸蟹作为季节性产品,其从养殖到最终上市销售获利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案涉短视频引起上百万的浏览量以及大量的点赞、评论、分享,可见其已引起广泛社会关注,无论是对兴化大闸蟹及其商标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还是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潜在的交易机会,均已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害。

  而黄某某在明知上述虚假信息会影响兴化大闸蟹及其商标的商业信誉的情况下,仍然发布案涉短视频,故意捏造并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对相关集体商标进行诋毁,吸引网民注意力,从而赚取更多用户流量,以便招揽客户销售螃蟹。黄某某不合理地变相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将自己的经营建立在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的基础之上,严重违背市场竞争中的基本商业道德和商业秩序。法院认定黄某某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黄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视频发布时间、视频浏览量等传播情况、集体商标“兴化大闸蟹”的知名度、兴化市河蟹养殖知名度等因素,酌定黄某某赔偿兴化大闸蟹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判决黄某某在案涉短视频账号内发布道歉声明视频,并且在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7 江苏无锡一蟹农拍视频诋毁兴化大闸蟹 2021-10-09 2 2021年10月0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