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11日
(2021)浙0102民初7706号
黄伟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黄伟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7706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87号
杭州驻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章军伟、章诗瑶与雷翔宇: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诉被告杭州驻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章军伟、章诗瑶与第三人雷翔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莉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66号
胡古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诉被告胡古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326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81号
莫茂娣:本院受理原告叶张平诉被告莫茂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351号
赵锐: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宁与被告赵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770号
李树启、郑建美:本院受理原告金一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树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金一飞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该笔借款2021年5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树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一飞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金一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金一飞负担144元,由被告李树启负担1032元。原告金一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树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763号
徐康: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艳莉借款12500元;被告徐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艳莉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徐康负担。原告李艳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639号
杭州好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俊杰:本院受理原告金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好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金峰款项26584元;被告杭州好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峰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峰负担8元,由被告杭州好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6元。原告金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好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655号
李志民(公民身份号码:341203****4454):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龙龙诉被告李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被告支付工钱272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793号
林琳(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2****730X)、汪云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9****731X):本院受理的原告戚信耀诉被告林琳、汪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戚信耀借款2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戚信耀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戚信耀承担2.50元,由被告汪云杰承担21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358号
宋建雄(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5****1856):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宋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957.83元、利息608.27元、罚息8087.95元、复利156.28元,合计41810.33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361号
徐博(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1****0572):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徐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9992.55元、利息781.09元、罚息15546.3元、复利81.32元,合计166401.26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359号
马泽友(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3****0177):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马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174.55元、利息1383.22元、罚息10805.89元、复利428.7元,合计47792.36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976号
刘香兰:本院受理原告姜炳武与被告刘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姜炳武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689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977号
宫喜军:本院受理原告姜炳武与被告宫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姜炳武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75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803号
肖伟基:本院受理原告陈阳与被告肖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肖伟基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小额转简易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0号
兴化市惠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411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兴化市惠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411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兴化市惠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904号
朱文水:原告张娅云与被告杭州铁鸿建设有限公司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26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娅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21950元,由原告张娅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568号
王益鹏: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兴龙与被告王益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434号
彭忠强、邓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童伟家居用品店与被告彭忠强、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邓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童伟家居用品店货款62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慈溪市童伟家居用品店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950号
李剑阳:本院受理的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880元,并支付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216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以及自2020年6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72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690号
杨胜兰(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6****2606)、侯双全(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7494):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胜兰、侯双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胜兰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19930.75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9930.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胜兰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侯双全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杨胜兰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侯双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胜兰追偿。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被告杨胜兰、侯双全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胜兰、侯双全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255号
卢祖建:本院受理原告郭洪亮与被告卢祖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公开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书、廉政作风监督卡、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49850.00元,并按每日19.94元的标准(欠款金额的0.04%),支付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牛艳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海军、人民陪审员陈洁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1号
义乌市聚鑫纸制品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1955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义乌市聚鑫纸制品厂。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1955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曼星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14日、最后持票人为义乌市聚鑫纸制品厂。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489号
周建辉(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刘家塬村七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508243339):本院受理(2021)浙0225民初548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周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周建辉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840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48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474号
杨洋(河南省长葛市增福庙乡连子吴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9107121834):本院受理(2021)浙0225民初5474号原告象山一开石浦有限公司石浦分公司诉被告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47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075号
金健鑫、丰国才: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裕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你们、金玲峰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0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916号
韩美素: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春兰与被告韩美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3341号
黄春:本院对永嘉县巨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一、被告黄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巨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913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021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嘉县巨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3319号
陈火亮:本院受理原告周福财与被告陈火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火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周福财投入的合伙款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福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原告周福财负担219元,被告陈火亮负担167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3324号
黄崇蔚、周素华:本院对永嘉县巨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3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8日,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未提供任何财产,亦未提供财务账簿、文书等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计。且管理人经依法调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没有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275号
陈杰飞:本院受理原告胡志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子女由原告方抚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694号
周卫泉:本院受理原告徐天平与被告周卫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算14245元,本金加利息一共应还原告37582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4日14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583号
陈杏潮: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炫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杏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陈杏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炫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3840元,由原告河南炫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承担2495元,由被告陈杏潮承担1345元。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杏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762号
厉姿英、傅洋明:本院受理原告宣彩云诉被告厉姿英、傅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厉姿英、傅洋明支付原告宣彩云货款6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4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266号
陈团结:本院受理原告陈俏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俏瑜货款15336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44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708号
赵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张崇军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晓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崇军货款人民币11528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513号
罗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999.75元及截至2021年4月27日的利息1311.24元、违约金437.08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罗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