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11日
(2021)浙1004民初3782号
郭利伟:本院受理原告金秀娟与被告郭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郭利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秀娟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郭利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7054号
叶雪明、施正票: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叶雪明、施正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7054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796号
马应新(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6****5798):本院受理原告曹守贤与被告马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应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曹守贤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马应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455号
秦亮亮:本院受理原告杨素娟与被告秦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744号
李梅:本院受理原告蔡昌凤与被告李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854号
浙江莱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姚挽荣、浙江莱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莱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姚挽荣、浙江莱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974号
周长瑞:本院受理原告熊海霞与被告周长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周长瑞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小额转简易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870号
庞爱蓉:原告张长勤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9445.1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8时45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879号
沈诚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满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494号
陈耀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伟钟与被告浙江邹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赖建平、潜子良、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浙江邹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47629.72元;2、被告返还原告王伟钟保证金2637828元及延期返还利息(利息以26378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郭六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其昌、邹文俊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2年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324号
宁湖鹰:本院受理原告俞钦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宁湖鹰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310号
李勇天:本院受理原告许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勇天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309号
李勇天:本院受理原告金盛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勇天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2540号
徐于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富根为与被告徐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富根借款33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06元,由被告徐于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39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乐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泰立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48851738,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浙1081民催3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乐太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775号,被告彭彰亮应向原告沈飞浩支付货款人民币金额应为27000元,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