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霸王条款!象山整治了8起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范相榕 罗沁瑶
“经常看到其他商家卡券上也有这些字,还以为是行业规定。”近日,面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调查,象山县一家名为“静觅轻餐”的餐饮店负责人说。
原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这家今年新开的餐饮店正在做促销,消费者在该店一次消费满100元,可获一张披萨赠送券,赠券上同时印有“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执法人员现场向餐饮店负责人指出,赠券上注明的“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涉嫌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执法人员于是对该餐饮店予以立案查处。
来自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的统计显示,从8月开始的为期两个月专项整治行动中,该局已查处包括上述餐饮店在内的隐藏有霸王条款的相关案件8件,涉及商场、超市、餐馆、美容美发、健身场馆等行业。
据执法人员介绍,霸王条款包括经营者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的;条款中限制、排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义务的;经营者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减轻义务的;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助途径的;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制裁的。
比如,维修时造成损坏,仅赔偿消费者维修费;使用场地时,称“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谢绝外带食品;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卡内金额过期作废……这些霸王条款均是无效的。
对于存在霸王条款商家的处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管部门除了责令改正之外,同时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如果遭遇霸王条款,可先与经营者沟通,指出其不合理之处,通过协商解决。若经营者拒绝协商,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