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一开,赔偿百万!
颜敏丹 刘竹柯君 陈巧峰
很多人觉得开车的风险在路上,其实下车的过程也马虎不得,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惨祸。日前,玉环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开车门”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的一个夜晚,玉环人林某驾驶轿车沿着玉城街道珠港大道行驶,因突然想上厕所,他缓慢行驶到法院门口的非机动车路段停车。
就在他推开车门的一瞬间,意外发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正赶去厂里上班,电动车撞上了车门,陈某瞬间飞起,头部着地。
林某连忙下车查看,只见一个人倒在路上,嘴上流着血。随后陈某被送至医院,并辗转到杭州、上海等地治疗,后经精神医学评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极重度智能减退),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林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垫付了陈某近50万元的医疗费用,但这只是杯水车薪。为此,今年2月,陈某将林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130余万元。
庭审现场,林某承认是他的疏忽才造成了此次事故。但他表示,陈某对此次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是车速过快,已达28-31公里/小时,远超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二是陈某存在酒后驾车的情况;三是陈某没有佩戴头盔,否则不会造成那么严重的损伤。
陈某则认为,既然交警大队已作出林某全责的事故认定书,就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由林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理论上属于行政责任认定。但本案纠纷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对损害产生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应结合实际来认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次事故中,原告陈某存在未戴头盔、酒后驾驶助动车,以及驾驶助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规定的情节,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特别是未戴头盔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故可以减轻被告林某的民事责任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情判定原告承担交强险外损害费用的20%。
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法庭经过核对,确定共计164万元,减去交强险赔付的12万元,剩下部分林某需要承担80%。由于林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最高额100万元,那么他还需自行承担21.6万元的赔偿。
由于陈某目前仍在康复治疗中,林某在本案中承担21.6万元后,对之后陈某产生的费用,仍要继续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