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出轨还生了两个儿子
离婚时妻子索赔35万元,法院这样判
通讯员 北璎
昔日感情破裂,丈夫婚内出轨并与他人育有两子,离婚时妻子要求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在宁波市北仑区法院梅山法庭依法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综合考虑丈夫重婚行为、妻子对家庭的付出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丈夫补偿15万元、赔偿5万元。
2003年,大鑫与小丽登记结婚,三年后有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之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大鑫厌倦了这种生活,搬了出去,并向小丽提出离婚。为了给年幼的女儿们一个完整的家,小丽没有同意。
2008年初,大鑫与小艳相识,两人很快谈起恋爱,之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生了两个儿子。
在大鑫和小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的时候,小丽辛勤工作负担家庭开支,抚养女儿长大,而大鑫仅少量支付女儿们的生活费用。因大鑫电话不接、有家不回,无奈的小丽报了案。2020年,北仑区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大鑫、小艳有期徒刑7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20年9月,大鑫以双方感情不好、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北仑区法院起诉离婚。对此,小丽要求大鑫赔偿15万元并给予补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鑫和小丽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改善的可能,应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大鑫在起诉离婚前转让公司获得的3万元依法分割一半给小丽,并共同负担小丽为女儿培训负债的21100元。
因女儿主要跟随小丽生活,大鑫已与小艳生育两子又经常不在家,结合两个女儿的意愿,判定她们由小丽抚养,大鑫按月支付抚养费。
与此同时,因小丽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女儿抚育担负义务明显较多,法院酌情判定大鑫补偿小丽15万元。因大鑫存在重婚行为,结合大鑫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两子对小丽造成的伤害,酌情判定大鑫赔偿小丽5万元。
大鑫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宁波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对原婚姻法规定作出修改,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保障。在本案中,大鑫系有妇之夫,在婚姻生活遇到不顺时,没有选择合适有效的沟通解决方式,而是一走了之并与他人重组“家庭”,违背了夫妻间基本的忠实义务,给小丽和两个女儿带来了很大伤害,法院的判决不仅肯定了小丽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对家庭的经济价值和对婚姻的贡献,而且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